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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6 20:08: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

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09]1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9]1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参考使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2:产品质量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3:网络监管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1 / 4

附件4: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5: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7: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8:超经营范围按无照经营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9:企业年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局下发的《关于推进“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赣工商法字[200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工作,规范“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现就“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是: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叙事完整、详略得当;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句流畅、用词准确。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应规范有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1、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 2 / 4

容。

2、自然人基本情况的必载事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年龄表述,可以按“岁”(周岁),也可以直接表述出生年月日。如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国籍,姓名可以加注英文或者所在国文字。港澳台居民,可相应加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系中国台湾居民”。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民族、单位、职务相关联的,应当相应予以表述。属于少数民族的,可以表述“民族”,与案件处理直接关联的必须表述。如国家对少数民族有特别保护规定,包括其特殊的民族风俗受法律保护等等。如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商业贿赂等,应表述其所在单位和职务(如经理、销售主管、采购人员、服务员等等)。

属于个体工商户,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表述“组成形式”,并将登记的家庭成员作为当事人予以一一列明,作为共同主体。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表述上述内容时,要照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表述,切不可想当然。如常见的错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表述为“经营地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表述为“负责人”等等。 二、事实叙述应详略得当

案件来源交代应简明。对案件来源应区别不同情况,简洁明了的予以说明。对根据受害人申诉而查处的案件,应当予以表明;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为了前后衔接,也为了使移送的证据发生证明效力,也有必要载明。但对举报、上级交办等案件,来源表述上要更为谨慎。不得出现举报人、上级的具体信息;但举报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立案、批准等过程可以不予表述。

事实叙述要有基本的五个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的五个“W”。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