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6 3:49: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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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
1. [解析]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T”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2. [解析]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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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 [解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2)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每个继承人都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②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清偿;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的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6)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四、案例分析题
1. [解析]刘某的祖传房屋应由小女儿继承。《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刘某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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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女儿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故不能被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者变更。由大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由于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由二儿子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2. [解析]罗某的六间房屋应由甲、乙之子、丁三人平均分配,各得两间。理由如下:
罗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甲是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乙之子基于代位继承而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罗某的女儿乙由于先于罗某死亡,因而罗某的遗产中应由乙继承的部分,由乙之子代位继承。
(3)丁基于转继承而享有继承权。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丙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此时丙继承的罗某的遗产转而由丁继承。
3. [解析]李某的三万元遗产,由李甲,女婿,李丙的妻子三人继承,各分得一万元。理由如下:
李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李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李丙的妻子基于转继承享有继承权。李丙在李某去世病故,后于李某死亡,李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李乙先于李某死亡,但女婿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李甲、女婿及李丙妻各得一万元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4. [解析]题中存在三个继承关系,应按时间先后来分析。
甲遗产的继承:乙、长女、长子、次子。遗产未进行分割,应恢复到原来状态进行分割。现长女已死,她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属于转继承。
长女遗产的继承:乙、王某、长女的子女。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5 至2008年已经过三年,可以不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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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遗产继承:长子、次子、长女的子女。因长女已死,其子女可代位继承。女婿王某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参加分配。
5. [解析]4间房屋都应由李萍的姐姐继承。根据《继承法》第l0条的规定,我国继承人的法定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权利继承。题中的4间房屋属于李萍和孙刚的共同财产,孙刚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应由他的妻子李萍和未出生的孩子各继承1间。孩子出生后又死去,孩子的l间房子由他的母亲李萍继承。这样李萍便共有4间房屋。李萍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承,而不是由孙刚的哥哥继承。
6. [解析](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以上规定,孔飞去世时所遗留的6间房屋,有3间是王灿的个人财产,另外3间作为孔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王灿作为孔飞的配偶,依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子孔鹏先于孔飞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孔萌作为孔飞的儿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3间房屋,王灿、孔腾、孔萌各得1间。综上,6间房屋应由王灿得4间,孔腾、孔萌各得1间。
(2)依据上述分析,9万元房款作为房屋的货币形态,应当由王灿得6万元,孔腾、孔萌各得1.5万。元。因此,王灿的遗产为6万元。孔萌作为王灿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萍在孔飞去世之后,一直与王灿一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法意见》第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长子孔鹏先于王灿死亡,孔鹏之子孔腾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王灿的遗产应当由孔萌、王萍、孔腾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各得2万元。综上,9万元房款应当由孔腾得3.5万元,孔萌得3.5万元,王萍得2万元。
7. [解析]本案中,甲、丙均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处理。首先,甲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乙妻继承。(1)因乙先于甲死亡,故发生代位继承,应由乙的子女A、B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乙的应继份额;(2)甲死后3分钟,遗产分割前。丙也死亡,故发生转继承,丙应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全部转归他的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继承;(3)乙妻在其配偶乙死后对其公公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其次,对于丙自己的遗产,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丙妻、丙子C加以继承。
8. [解析](1)甲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首先,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其次,如果没有债务,甲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乙和丙均分。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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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和丙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10万元存款,甲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因为,《继承法》第27条第5项规定,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出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甲欠债14万元,先由乙和丙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乙支付4万元,丙、丁各支付2万元。根据是《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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