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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4 5:28: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同股不同权架构的设计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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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架构设计,又称为“AB股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

A类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B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可以满足公司创始人对公司资本治理结构的设计需求,让他们在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后,在不持有公司大多数股份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这种结构有利于成长性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同时又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造成创始团队丧失公司话语权,保障此类成长性企业能够稳定发展。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分红,《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纵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权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有权“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第166条也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的标准要把握“平等原则”,但是,《公

司法》同时对分红做出了“约定优于法定”的灵活性变通规定,为特别表决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支撑。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

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于发行人重大决策与控股股东持有不同意见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为防范实际控制人A类股份表决权的滥用或损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特别表决权作了特别的规定

1、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 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2)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4)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A类股份不得增发,转让有特别限制 (1)不得增发A类股份

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 A 类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 A 类股份转换为 B 类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2)A类股份的转让限制

A 类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3)A类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A 类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 B 类股份:

(i) 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颜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ii) 实际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iii) 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A类股份,或者将A类股份的 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iv)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iv)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 A 类股份均应当转换为 B类股份。发生上述第(i)款情形的,A 类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 B 类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