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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16:03: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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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杨建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

摘 要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并且已经超过了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公证属于准司法制度当中比较具有公信力的一种,近几年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使得公证成为了解决该类型案件最为主要的证据手段。但是随着保全证据公证办理的数量不断增加,更多的现实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当案件越为复杂的时候保全证据公证已经无法为诉讼当事人解决举证中的问题。本研究从最近几年网络知识产权公证保全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找出保全证据公证的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证据保全 公证 司法保护

作者简介:杨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业务。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37 近些年来网络知识产权人对产权的保护尤为关注,但是网络知识产权侵害从特点来看具有形式多样性、来源广泛性,所以决定了其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无法满足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的保护需求。而公证业务近些年来也逐渐的拓展到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使得二者联系的更为紧密。其一,因为网络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得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所能够应用的方法非常有限,对网络知识产权客体能够支配的能力也略显不足,另外加上相关的证据具有易毁灭、复杂性等特征,所以权利人自己所获取的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并不高。其二,作为公证行业为了能够使自身的竞争力加强,就需要去不断的进行取证方法的拓宽,通过实践去有效的丰富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过程当中的取证手段。而面对当前异常复杂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作为权利人来说,为了更好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去选择公证机构去固定证据,故公证介入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是大势所趋和必然发展。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类型划分

所谓网络知识产权指的是由于数字环境发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全部集合,即是新型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同时也可以用来指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所出现的问题。其包括了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号、发明、邻接权、多媒体、搜索引擎等类型的知识产权。证据不同,公证的类型也不同,具体的可以分为下面几种: (一)电子邮件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指的是公证申请人在电子邮箱当中所保存的邮件或者是附件作为保全证据进行公证。其中所涵盖的大量信息、劳动成果都会在侵权纠纷案件当中作为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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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页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指的就是公证申请人在互联网当中浏览的时候手下载的图像、多媒体信息、文字等作为保全证据进行公证。但由于网页内容变化较大,所以在侵权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客体和内容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故在该种类型的纠纷当中其属于最普遍和常用的保全证据公证类型。 (三)现状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指的就是事实状态的保全证据公证,其属于一种对书证、物证及客观环境状态进行保全的过程。尤其是当处于较为复杂的情景当中,一些证据会丧失原始状态,那么现状保全则可以提升证据证明力。

(四)行为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

指的是对申请人所进行的取证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实际上任何一种保全证据公证和取证行为都是分不开的,比如在进行网页类型的保全证据公证的时候,在公证文书当中就会对浏览器的工程、电脑操作进行描述,最后还会将网页截图附上,以证明网页内容一致性。而进行行为证据保全则是为了更好的去确认价值、来源等信息。 二、证据公证保全存在的问题分析

证据公证保全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具有两大优势,第一个优势是更具有证明力,第二个优势是更具灵活性。这两大优势也使得证据公证保全得到了更好的应用,但是在具有的应用实践当中,虽然采用公证的手段可以让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具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但是仍旧是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具有保护的滞后性

虽然当前的证据公证保全业务不断的在成熟,但是由于现在的保护基本上都是侵权发生之后才就进行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救济性质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当前还没有形成主动去对网络知识产权权利固定的机制,也就是说公证在预先保护领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具有保护的不平衡性

当前公证处所能够进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集中在了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而对于那些专业性要求较强的专利权等方面能够进行的证据公证保全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三)缺乏独立性

当前公证在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侧重在诉讼证据方面,公证属于辅助性的权利保护,当前尚未形成独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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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公证保全存的争议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商。后者主要包括网络接入商、信息存储商、空间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提供商。侵权的方法包括有网页侵权、P2P侵权、数字图书馆侵权、域名抢注侵权、代码侵权。那么要想对证据公证保全进行完善和创新就需要先去理解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地方,笔者根据多年公证处从业经验,将争议的地方总结出了下面几个方面: (一)权利归属争议

进行这类侵权纠纷进行解决的时候首先要对其权利的归属进行明确,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均有享用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网络域名也有相应的就进行备案注册,所以再进行权利归属的时候是比较好认定的,但是著作权和权利归属在确认起来就较为困难了。比如在《著作权法》当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进行作品创作的公民属于作者”,传统侵权案件当中会审查作品的底稿、创作思路等,但是网络环境下通常是没有底稿和写作原件的,并且几乎没有权利人会进行著作权的登记,所以在审理案件当中被告会以著作权权属存在异议进行抗辩。 (二)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中侵权人往往不会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有些时候即使可以拿到一些被告的证据,但是如果不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是很难找到被告人的;另外网络属于虚拟实体,没有低于特征,所以进行侵权行为地的明确是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原被告在往往会在诉讼的时候针对诉讼管辖方面存在争议。 (三)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这一环节属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后的环节,但是却存在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难题,实际上笔者认为原因就在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去进行权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进行佐证。 四、证据公证保全的完善措施

进行公证的目的是为了对证据进行固定,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出现,所以在网络知识产权公证实务当中更多的当事人开始注重通过公证申请来维权,所以根据争议类型的不同,所需要完善的方面也是不同的,具体的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去进行: (一)落实网络著作权保护

当前网络著作权举证较难,作为公证则可以发挥出其所具有的作用,对和申请人权益相关的、在日后可能会出现毁灭的或者是很难取得的证据进行验证和提取,以某种形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这时候所保全的证据不仅能够证明作者的著作权,同时还可以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维权进行举证。而落实网络著作权保护对于法院和实务部门来说还可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