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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
第一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随着200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发新会计准则并开始实施。视同销售行为涉增值税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将更趋于规范,可甄别性更强。对进一步规范视同销售行为涉增值税会计实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较性、可判定性以及真实可靠性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常涉视同销售行为的经济业务有捐赠、抵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在我国,为了正确判定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行为以及确保国家增值税征收的税源。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涉税的问题也是越来越重视,现行的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上还有许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因为会计账务处理分散在各个不同的会计准则中。因此管理当局有可能在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利用其虚增虚减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对企业的留存盈余进行操控,并在企业报表公示时中发布虚假的会计信息,致使企业报表缺乏可信度,导致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严重影响决策层面的形成。 1.1.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达成一致,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例对其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如下的经济业务:将企业自制产品或者在外购进的货物作为公司职工的福利及发放、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扩建、修缮等在建工程项目。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在事实上确实减少了企业当期库存的货物,但是这些经济事项却都不是企业意识形态上典型意义的销售行为。并且学术界对于此类经济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着不少的争论,会计人员对于经济事项的基本判断容易出现混淆、偏差。目前学术界暂时统一将其称之为视同销售行为。因此,视同销售业务的理论研究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的区分核算与会计账务处理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2)实际意义 对于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视同销售的经济行为,由于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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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具体划分及判断甄别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从会计处理的视角、流转税的环节去理解辨析,所以企业财会人员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税款核算时经常遇到不少的困惑。而且为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造成财政税收的流失,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减少企业财会人员理论层面的复杂度。因此对该问题的探讨十分必要。
1.2国内研究动态
1.2.1国内研究动态
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税收的不平衡,按政策条例规定如销售代销商品等八种经济行为应视同销售[1]。目前董礼学者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就分为了统一法和分离法。统一法按照货物的价值确认收入,结转货物生产成本的同时按税法要求计算销项税额、缴纳相关税费用;分离法则是企业在经济行为发生时,不将其直接确认为当期收入而结转货物的相关成本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2]。孙先慧学者则认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3]。章军学者认为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收入,经济业务发生的当期结转相应成本,将其视同销售业务并计算缴纳增值税[4]。
但李慧思专家则在全国会计学高等工科院校分会上发表了观点,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并考虑到税收监管的难度,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行为不论何种因素,无论其过程中是否产生增值份额,只要货物在经济行为结束时从企业内部转移出去,均将其视同销售并征纳增值税税额[5]。王书霞学者则在将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区分为自产货物按公允价值计算纳税并结转相应成本。企业外购的货物已抵扣的税额要转出,并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6]
。斐玉、梁鑫学者则认为企业需要区分核算并缴纳增值税[7]。黄伟认为经济业务发生
时,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而是依据企业纳税责任人当期销售货物的平均价格或其他同类型企业销售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并按此计税价格确认相应的增值税税费
[8]
。魏晓兰学者认为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全部将其确认庞洁学者在西部财会上发表文章称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应当按同行当期销售
为企业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结转货物相关的生产成本,并计算缴纳税费[9]。 同类型货物组成计税价格,并按此加计税额[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材编写委员会出版文物中则将视同销售的八种经济行为按收入确认的原则进行分类,然后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11]。法规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意义上的销售和应税销售。会计意义上的销售行为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对于应税销售业务则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结转成本,并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确认计量缴纳增值税税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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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简要的评价
从以往学者的论述中可知,大部分学者认同目前区分处理视同销售经济业务的势头。但是大多数的研究成果针对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最应该解决的就是如何界定视同销售业务以及统一会计账务处理,充分保障增值税税源得到有效的管理。虽然学者们在视同销售业务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理论有了简要的阐述,但由于业务甄别判定的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准则中,所以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太过于简单,容易致使企业在公示披露的会计信息中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销售净利率等一系列财会指标失去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可比性。
1.3可能的创新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法体系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完善,企业日常活动中视同销售业务涉增值税事项的处理分离可能将成为学术界的共识。由此引发了企业如何应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分离处理的挑战,这使得其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将在专家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企业财会人员对视同销售业务账务处理的实践并就我国目前视同销售业务处理随意、判定困难的基本情况将区分并作出较为统一的会计处理的方法,并适当提出建议便于企业财会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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