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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忻政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02 【实施日期】201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忻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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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忻州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市规划区和忻府区全部管辖范围。
第二条 忻州市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征收、统一补偿标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组织管理。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土地实行管理,必须执行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补偿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忻府区区长为副组长的土地管理领导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监察等部门及忻府区政府领导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征收、供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解决具体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的组织协调管理。 2 / 3
忻府区人民政府做好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土地征收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规划勘测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做好征收土地的详细规划。
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忻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征收、供应、登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忻州市市区土地供应计划,并使计划得到落实。
第六条 土地征收指令由市政府下达。忻府区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报件组织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严格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征地告知。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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