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7:37: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购卡章程

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前,请认真阅读本章程内容,务必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会议粗体下划线标注,请重点阅读。当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预付卡是时,即已确认已经就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任何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发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包括预付卡发型、销售、管理等内容的预付卡业务,为规范预付卡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预付卡是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购买人缴纳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介质上储存了预付价值的购买凭证。 第三条

发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发行与购买

第四条

购买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有限身份证件想发卡企业申购预付卡。个人购卡时需提供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

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五条

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金额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于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RMB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RMB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本公司将不收取现金,购卡人应以转账方式付款。 第七条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购卡开具“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购卡时,系统默认开具电子发票,用户可在提交订单前选择“电子发票”或“纸质普通发票”。如需换开纸质发票需在购卡3日内致电发卡企业客服***-*******,客服受理5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邮寄。 第八条

预付卡电子卡直接为激活状态,实体卡为用户自主激活。 第九条

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在持卡人兑付商品时不再开具发票。

第三章:使用与服务

第十条

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指由发卡企业(“本公司”)发行的,激活后可以在发卡企业商城(商城网址)、发卡企业APP上购买自营商品(“自营商品”指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识,但第三方卖家商品及受国家政策影响、法律另有限制性规定涉及的商品不在此内)。 第十一条

预付卡内金额可冲抵等值现金(以人民币计算),多张预付卡可累计使用(当前),卡内金额不足以冲抵商品价款的部分需以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付费方式补足差额,并及时扣除预付卡内金额,卡内余额不提供兑现或找零,严禁以任何方式套现、透支。 第十二条

用预付卡兑付的产品如发生退货是时,应退资金将退回至原预付卡内。 第十三条

记名卡和不记名卡有效期为3年或依购卡协议约定具体有效时长,有效期自激活日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不记名预付卡不兑现、不挂失、遗失不补。记名卡提供仅挂失、补办服务,凭购卡时预留的有效证件进行办理,挂失时起原卡失效。因不记名卡遗失所引发的损失及记名卡挂失前的损失,均有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因印刷造成的卡片污损、残缺或无法使用的,可致电卡片所载明的客服电话凭购卡时预留的有效证件和交易单号办理换发新卡,新卡发放时起旧卡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据满足以下全部限定条件提供退卡服务:

1) 自购卡付款之日起15日内。

2) 所购卡未激活、未绑定、未使用,且退卡人只能要求对购买卡的完整订单退款(含促销活动——如有赠送悉数完好退回,不支持已参与抽奖互动用户订单退款)。若需要退的卡是实体卡,该实体卡上密码覆盖区应未被刮开或毁损。

3) 退卡人应是原购买人。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应提供与原购卡人一致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订单信息,此外企业退卡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身份证件。

4) 退卡人应退还购卡的原始发票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退卡邮费自行承担。

5) 退卡服务费标准:符合退卡规则的订单,收取退卡订单额2%的服务费,最低5元/订单。服务费计算以1元为单位,尾数小于5角的舍去、5角以上的进为1元。实退金额=实付金额-退款服务费。详细计算示例如下:

①订单实付金额为8.88元,则手续费为5元,实退金额为3.88元; ②订单实付金额为490元,则手续费为10元,实退金额为480元;

用户退款申请提请资料核查完毕后,退款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在线支付工具账户。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权利

1)发卡企业有权要求购买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个人、单位有效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因供电、系统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使用预付卡受阻的,发卡企业可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的义务

1)发卡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发卡企业网站等渠道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申请单、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 发卡企业应按照预定通过相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相关持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网点。

3)发卡企业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或相关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购买人的权利

1)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预付卡的权利。

2)购买人有权知悉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买人对预付卡有疑问的,有权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的要求。 第二十条 购买人的义务

1)购买人应当向发卡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级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或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以购买预付卡。

2)购买人应妥善保管或使用预付卡,预付卡的风险和所有权在本公司将预付卡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购买人或将实体卡交付给配送商时转移给预付卡购买人(简称“交付”)。预付卡交付后,本公司不对预付卡的丢失、被窃、损毁或未经授权使用负责,应当有由持卡人/购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为预付卡正规销售渠道,如果持卡人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预付卡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持卡人承担;如果在发卡企业网上商城以及发卡企业APP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卡购物,

发卡企业有权利冻结卡或要求其通过其它方式支付货款,对于发卡企业已经发货的商品,发卡企业有权利截止发货。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本公式有权不时修改本章程,本公式将采取适当的形式(如在发卡企业网站上)予以公示,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与公示后即时生效,不再逐一通知购卡人、持卡人等相关各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有关预付卡以及本章程相关解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提交**省**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9年8月8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