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题库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19:38: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物权法

占有

一、占有要素

1、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2、有占有的意思(占有继承除外)

二、占有的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他人如果有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 (2)、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a、自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不承担赔偿责任; b、他主占有:返还原物、代位物、越权使用赔偿; 恶意占有: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坏就要赔偿。 注:返还原物与孳息;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必要费用。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恶意无权占有; (2)、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例:甲:原所有人;乙:占有人;丙:所有人; 甲、乙:债权关系(交付) 甲、丙:物权关系(登记) 1、区分原则:

甲乙之间债权成立; 乙基于债权占有为有权占有,甲无权要求返还; 2、合同相对性;物权优于债权

丙取得物权;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追及效力)

四、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1、占有返还请求权: (1)、请求人为占有人; (2)、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3)、被请求人:侵夺人或其继受人; (4)、除斥期间:1年。 注:对占有继受人的占有返还: (1)、概括继受人(继承):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特定继受人(买卖)

a、善意:不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b、恶意: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1)、请求人:物权人; (2)、被请求人:无权占有人。

a、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而物权返还是对世权; b、不能对占有辅助人行使;

c、可以对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行使也可以对无权的直接占有人行使; d、提出请求时还是无权占有人,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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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人的权利不是所有人的权利,一定要有侵夺(如:租赁期满不还就不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与物

一、物的类型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非经毁损或变更物的性质,不能分离。 (二)、主物与从物

1、从物的特征: (1)、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 (2)、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3)、必须与主物结合使用; (4)、主物与从物归同一人所有。 2、区分的意义: (1)、从物与主物所有权同时转移;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条件的及于从物。 条件:

a、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权及于从物;

b、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抵押权不及于从物; c、质权、留置权:看从物是否同时转移。 (三)、原物与孳息

1、孳息的类型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于原物相分离)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天然孳息:(1)、约定; (2)、无约定,所有权人取得;但用益物权人优于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1)、约定; (2)、交易习惯。 注:

1、担保物权人可以用收取孳息折抵债务,但不能认为其取得孳息所有权;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 然增值除外。

二、物权的三大效力 (一)、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上不存在两个以上内容冲突的他物权。 (二)、追及效力:例外善意取得;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 例外:(1)、所有权转移不破租赁(买卖、赠与、继承) (2)、预告登记债权物权化。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房屋承租人。 2、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 (四)、担保物权竞存

1、抵押权的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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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

a、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b、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a、登记过的优于未登记的;

b、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c、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

2、担保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 (2)、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3)、善意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质权先成立的优先于抵押权。

3、担保物权人再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 (1)、先有留置权,再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抵押权或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2)、先有留置权,再设立留置权的:后一个留置权优于前一个留置权; (3)、先有质权,再设立抵押权或留置权:留置权或抵押权优先; (4)、先有质权,再设立质权的:后一个质权优先。

三、物权请求权

内容: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2、原则上必须公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与法律行为无关;

2、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但不经公示不得处分如:继承)

二、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公示的影响;

2、房屋买卖未登记: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成立;

4、动产买卖未交付: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但动产买卖合同成立; 5、动产质押未交付: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有效。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总原则:以公示生效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 1、原则:有效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a、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b、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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