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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7]4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7〕4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18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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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土资源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监督检查程序,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督促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组织实施、结果处理、归档管理等行政监督检查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调查文书,责令整改文书,送达回证,行政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内部程序审批文书等。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记录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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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启动行政监督检查,要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
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编制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 指定或者委托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 (五)其他反映行政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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