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ppt三四章案例题目教学文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5 19:42: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险学ppt三四章案例题目 第三章案例

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 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 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 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 遗产领取.

2.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

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亲、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 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自然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

3.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另外,其有一儿子4周岁、其母57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张某因外出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办理( D)

A.应作为遗产由张子、张妻、张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张妻一人独自继承 C.应由张妻、张子二人取得保险金 D.保险金应归张妻一人 4. 二、判断题:(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财产保险合同均不可以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错误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并在保险期间只能由投保人申请变动。错误

3、人身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错误 定额保险

5.李某200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120万,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201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周某将房屋改做饭店经营,李某没有通知A保险公司,而把保险单直接转让给周某201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⑴若李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⑵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李某、周某都得不到赔偿。原因是:财产保险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此案例中,李某已对该房屋没得所有权。周某虽然有所有权,但是投保人未变更,即合同是李某的,所以两人得不到赔偿。 2、甲有一批财产,保险双方约定保险价值1000万元,投保人以此为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约定相对免赔率为3%,现若保险标的发生意外,导致损失6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如果预定的是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如何赔偿?

因为采用相对免赔率,所以当损失大于1000乘以3%时,即大于30万元时,保险公司要全部赔偿,赔偿65万元。绝对免赔率时,应赔偿65减去1000乘以3%即35万元

第四章

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分析: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 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

答案:甲最多可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赔偿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甲

因把货物的一半卖给了乙,双方已办理 了货物所有权手续,甲的保险利益因而 改变为10万元。

3.2007年5月,A出版发行公司为促销旗下某本书籍,向购买该书的顾客,每本赠送一份由A公司投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2月,一次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其中有10位死者,其法定继承人认为死者为前述赠送保险之被保险人,于是以受益人的身份,向B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A公司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可保利益而拒赔。

答案:A 公司为促 销书本向购书人赠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附条 件的赠与,顾客买书客观上满足了保险赠与所附的条件,可 以认为顾客买书的行为是同意A 出版社为其投保,符合第53 条最后一项的规定,应视为A 公司对死亡顾客具有保险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实务中同意原则不仅局限于被保险人的明确 表示,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

4. 王某2009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并且给予小张抚养费。 2011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答案一: 1、老张对这份保险合同是否知情、同意?对受益人指定是否同意? 如果对投保、指定受益人均同意的话,这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将正常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未同意投保的话,则这份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将保单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王某。

2、如果合同有效的话,老张身故以后,身故受益人是孙子小张,如果小张已成年的话,则理赔款由小张申请,其父母无权申请。

3、如果合同有效的话,老张身故以后,身故受益人是孙子小张,如果小张尚未成年,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其父母均是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婚不影响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一方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这种情况很少的),二人均有权申请。也可以双方共同到场领取该理赔款。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将该理赔款提存公证(费用较高,实践当中一般很少采用),然后由父母提供材料向公证处提出领取申请。

答案二:(1) 王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合理。因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受益人不是王某,故王某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2) 张某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合理,因为张某虽然不是保险金受益人,但其是小张的扶养人和法定代理人,故张某虽然无保险金请求权,却能够代替小张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3)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同,本案王某投保时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视为对老张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事故发生,王某因离婚而对老张无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该合同效力

(4) 这笔保险金应付给小张,因为小张是未成年人,而张某即使监护人又是其抚养人。

故由张某代替小张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

5 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2009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