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商经配套模拟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0:03: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6年商经知考纲解读大表格

一、商法

1.《保险法解释(三)》纳入新增法律法规 2.证券投资基金法无关考试的条款修订 二、经济法

1.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 2.《商业银行法》删除存贷比规定

3.《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简政放权 4.无关痛痒的《城乡规划法》修订 三、知识产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商经知总览

考点无变化

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人身保险利益 主动审查

(1)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拥有人身保险利益; 否则,不得承保,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的指向。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或者近 亲属;单位对劳动者;经被保险人同意;

(3)主动审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 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死亡保险中关 于被保险人同意 化

认可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认定形式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签名而未异议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时间要求 可在合同订立时 做出,也可在合 同订立后追认。

商并认可金额的细 口头形式

撤销: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同意意思表示 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3.如实告知义务 的细化 4.保险合同效力 的复效

(1)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2)体检结果对抗保险人的解除权

(1)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 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2)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之内未明确拒绝的,应 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5.受益人的认定

(3)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 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以投保人、被保险 人在保险合同之外的约定优先;

(2)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 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 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 定受益人;

(4)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 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修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概述

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问责民事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 赔偿刑事责任) 任行政责任)

商业银行法

新 旧

商业银行的业务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第 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 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百分之七十五 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

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分之十;

济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

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 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 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 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 第 75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 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 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 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机构检查监督的; 法 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

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 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 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理的其他规定的。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 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33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33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

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 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 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

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 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 43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 第43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 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 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 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 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 日起恢复纳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 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

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 缴。

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 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城乡规划法

第 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 第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

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 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 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 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 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 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 乡规划编制工作: 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部门----修改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注册的规划师;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