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练习题(1)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21:43: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三、单选

1.凭样交易,合同没有其他规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 C )。

A.可有合理误差 B.可与样品大致相符 C.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2.我出口葡萄酒一批,合同中规定该酒含酒精为16%士0.5%。这里的士0.5%是(C )。

A.溢短装条款 B.合理温差 C.品质公差

3.用科学的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份,另加标准水份求得的重量叫( B )。

A.理论重量 B.公量 C.约定重量

4.按照《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数量超过规定数量时( C )。P291

A.买方有权拒收超过的部分 B.买方有权拒收全部数量

C.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超过的部分,但不得拒收整批货物 5.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在包装上( C )。

A.没有生产国别、地名、厂名和商标牌号 B.没有生产国别,但有国外厂商名称 C.没有生产国别,但有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 五、简答

1.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 答: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所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实物表示;另一类是以文字说明表示。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指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实际商品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又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三种。

2.签订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根据商品特点选择恰当的品质表示方法。 (2)品质条款要明确具体,具有合理性。

(3)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签订品质条款应视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七、案例分析

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来梅港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就仲裁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又请求中国国际贸促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管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问题:(1)此笔交易的品质依据是什么? (2)在本案中我方需负什么样的品质责任? (3)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1)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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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本案中,我方签约前寄交了样品,签约后又电报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所以可以理解为,这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2)根据国际贸易有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3)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我方就不需要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确认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

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我方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

二、判断题

8.贸易术语因其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所以可以称为“价格术语”。 (√ )

11.按FCA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按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 √ )

12.FAS与 FOB的相同之处之一是卖方都要承担货物的装船费用。( × )

13.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在CFR条件下是由买方投保,因此,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前者由卖方负责,后者由买方负责。(× )

14.CIF条件下,卖方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 ) 15.按CIF术语成交,买方履行其交单义务。( × )

16.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除此之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 )

20.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 )

23.采用CFR、CIF术语成交,合同中只规定装运期或交货期;而采用CPT、CIP术语,合同中不但要规定装运期,还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期限。( × )

26.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卖方在CIF术语下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要比FOB术语下的大。三、单选题

5.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入海里造成的损失由( A )。

A.卖方负担 B.买方负担 C.承运人负担 D.买卖双方共同负担 6.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CIF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B )。

A.办理租船订舱的责任方不同 B.办理货运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C.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D.办理出口手续的责任方不同

7.在实际业务中,FOB条件下,买方常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 A )。

A.卖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买方承担 B.卖方承担责任,其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C.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 D.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停止履行 8.以下关于国际贸易术语“CIF”的内容提法正确的是( A )。

A.卖方除承担成本加运费的义务外,还要负责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B.卖方在投保时应投保一切险。

C.卖方必须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才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D.货物的风险在目的港货物实际交付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四、多选题

1.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作用是( ABCD )。

2. 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中,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CA最小,CPT其次,CIP最大。( √ )

24.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CIP、CPT与FCA的相同之处表现在当事人的责任相同。×

( × )

2

A.简化交易手续 B.明确交易双方责任 C.缩短磋商时间 D.节省费用开支 3.国际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分别是(BD )。

A.表示付款条件 B.表示交货条件

C.表示运输条件 D.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 5.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条件和CFR条件下卖方均应负担(ACD )。

A.提交商业发票及交货凭证 B.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C.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 D.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6.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OB、CFR与CIF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ABD )。

A.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B.风险转移均为装运港船舷 C.买卖双方责任划分基本相同 D.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 7.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D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9.F组术语的共同点是(BCD )。

A.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相分离 B.卖方都需要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 C.买方都需要自费办理保险 D.销售合同都是“装运合同” 七、案例分析题

2.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在2008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2008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2008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 ( 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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