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法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24: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旅法案例分析

一、某旅行社与饭店签订一份旅游住宿合同,合同规定由甲饭店向某旅行社提供10天50张床位,并负责三餐饭食,食宿费总计5万元。合同还约定该旅行社付给饭店定金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该旅行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甲饭店未取得公安机关批准发给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试用所学的有关法律知识分析本案例。

(1)某旅行社与饭店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法院判决甲饭店双倍返还旅行社定金,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1. 旅行社与饭店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饭店不是法律承认的合格法律载体 也就是无效的法人 所以 其签订是一切合同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正确,旅行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饭店签订是合同,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造成了隐形的损失和效力上的损伤。如果该旅行社的客人在此酒店出现任何事故,都是法律所难以解决的,其根源是因为饭店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为客人取得合理索赔。

二、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

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回全额旅游团款。

三、高先生在参加旅游团之前,对当地旅行社进行了比较,最后决定参加某海外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高先生首先和旅行社签订了书面的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交纳旅游团费3000元。在行程的前半段时间,地陪的讲解风趣生动,赢得了游客的好感。在行程的最后两天,地陪的注意力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精力用于向旅游者推荐当地的自费项目和珠宝首饰,但高先生等游客对此兴趣不大,地陪非常不满意,讲解热情随之降低,对游客不时地冷嘲热讽,引起游客的强烈不满,集体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地陪见游客投诉,更是大为恼火,扬言道“你们既然投诉,那你们自己照料自己吧”,索性擅自中止了应当为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造成了旅游团的无人照料。等到地接旅行社重新派导游员上团时,每位游客已自己支出两餐的餐饮费用55元。请问: (1)根据地陪上述行为,旅行社应当如何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地陪应当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分析 答:(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因此,旅行社应当赔偿每位游客的费用是:55元的滞留费用和900元的违约金,共计955元。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四、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

由拒绝这一要求。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 :

(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谢某的说法成立。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