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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2016年自我整理复习重点)
【第一章】
P2、 国家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 ↓
行政法规(国务院) ↓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 ↓
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常委) ↓
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P25、到2015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50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人才达到5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1万人,到2020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专业人才达到20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3万人。
P30、每年培训10000名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
P30、到2020年,培养8万名社工机构管理人才,8万名专业督导人才。
P31、采取培训、调训、挂职锻炼等形式每年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500名急需紧缺社工专业人才,每年组织选派1000名社工专业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P31、到了2020年,依托现在资源,建立500家社工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加快推进社工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到2020年培养和引进3万名社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300名社工专业博士,3000名“双师型”专业教师。
P35、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工服务机构。
P35、成立民办社工机构,除应符合《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外,还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1/3以上取得社工证。
【第三章】 P40、《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P41、我国社会救助类型有:①最低生活保障 ②特困人员供养 ③受灾人员救助 ④教育救助 ⑤住房救助 ⑥就业救助 ⑦临时救助,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救助类型有法律援助。
P41、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①捐赠 ②设立帮扶项目 ③创办服务机构 ④提供志愿服务
P43、五保供养制度→特困人员救助制度,从农村扩展到了城市。
P44、低保: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义务向户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①户藉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户口的,一般按户藉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③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常居地与户藉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可凭户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向常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 P44、低保资格条件包括:户藉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P44、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P45、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协助下午,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家庭的经济及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P46、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计数题)
P46、47、低保审核审批:在村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镇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批准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县民政对拟批准的低保通过镇政府、村居委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县民政部应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重新调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申请重新公示。
P47、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不发达农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
P47、低保复核:①有重病、重残且收入基本无变化可每年复核一次;②对短期内经济及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半年复核一次;③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P48、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P5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 P49、《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P49、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P5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困难需求。
P5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
的款物,应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政府接受的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政府民政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P52、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P53、城市医疗救助形式:1、社会力量资助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p55、医疗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P55、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P57、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目标:
①持五保证或“三无”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②持低保证或特困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阶段提供心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P59、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适合其健康,能力的工作,县民应决定减发或停发其本人低保金。 P60、只要符合救助的条件,不论是否有本地户藉,都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P62、国家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 ①临时食宿 ②急病救治 ③协助返回等救助,救助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P62、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食物 ②住处 ③急病送医 ④联系亲属 ⑤提供乘车凭证
P62、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限期,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报上级民政主管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P63、法律援助: ①代理 ②刑事辩护 ③公诉
P63、以下3种情况,救助站也应终止救助: ①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②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 ③擅自离开救助站
P63、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心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P64、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援应提交: ①身份证明 ②贫困证明 ③案件材料
P63-64、一、法律援助→代理: ①请求国家赔偿 ②请求给予社保或低保待遇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应向赔偿或发给义务机关所在地法援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④请求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义务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二、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法援机构申请。 三、公诉: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提供法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