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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

田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

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水务局、自治区农垦局: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西部〔2011〕10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验收工作在各县(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扶贫办和国土资源厅组成检查验收组,开展联合检查验收。 二、时间安排

各县(区)于2011年5月25日前完成本县(区)自验工作,并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 1 / 4

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我厅于2011年6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范围

2008年度和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包括水浇地项目和旱作农田建设项目。 四、检查验收依据

检查验收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任务计划、自治区发改委有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建设方案的批复、自治区水利厅有关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9]1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发改西部[2010]70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五、检查验收内容

2008年度和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旱作基本农田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建后管护情况和效益发挥情况等。具体有:

(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总体情况,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批复的建设方案要求。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建设方案内容相符,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等。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概算控制情况,执行相关财政法规情况,以及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落实情况。

(四)工程效益情况。包括解决退耕还林户基本口粮田和吃粮问题等情况,重点是对提高退耕户收入、解决当前生活困难等情况进行评估。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到位。 (六)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情况。 2 / 4

(七)项目审计情况。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六、项目检查验收时需提供的资料

检查验收时,各县(区)需提供以下成果资料: (一)自验形成的自验报告及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报告、旱作农田建设项目同时提交比例尺为1:10000的项目年度验收图(图斑标出经纬度)及图斑面积表、项目年度验收表(见附表)。 (三)工程监理报告。

(四)建设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同时,各县(市、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备查:年度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年度建设方案、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报告)和变更报告及批复,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财务管理、施工资料及图片影像资料等。

附表:1. 年 县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水浇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2. 年 县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旱作基本农田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年 县巩固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水浇地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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