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1:18: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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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规范并指导各高等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建筑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节水措施,减少能源、水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要校级领导负责的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能源管理、基建、房产、资产、设备、采购、学工、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方针,指导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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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组织协调各院系、各部门的资源,为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第六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如节能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节约的具体职能工作,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建立院系和部门的责任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约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

第八条 学生思想教育部门、团委及学生会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

第九条 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内容包括: (一)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校园节能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校园节能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

(二)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能效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体系;

(三)对于能耗较大的建筑设施或设备,如含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

(四)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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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校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能源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内容包括:

明确校园建筑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并形成文件。

制定关于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文件,完善设备运行的管理台帐,如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大型实验设备)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规程、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管理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文件,内容包括: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测试方法、竣工图纸、计算书等。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能耗水耗记录文件,内容包括: 对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应按规定保存,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及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管理机构应对校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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