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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年全省减

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2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2 【实施日期】2005.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4年全省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5年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 1 / 3

府法制办共同组成省政府农民负担检查组,于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2月25日分

别对沈阳、鞍山、抚顺、锦州、铁岭、朝阳6市及所属6个县、12个乡(镇)、24个村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走访了240户农民。同时,责成其余8个市组成检查组进行自查,走访了640户农民,上报了自查报告。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电局等省直涉农部门也汇总了全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

2004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我省制定的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积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及时足额发放“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民购置农机具补贴”资金,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使我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基层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农村社会趋于稳定,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农民实现减负增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7号)下发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过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民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政策,全省农民直接受益25.25亿元,人均受益115.93元,占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占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的31.08%。一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通过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在阜新、朝阳进行免收农业税试点,大连市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等政策措施,减轻农民税收负担10亿元,减负率达50%。二是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减轻农民负担1.54亿元。全省清理取消市及市以下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46个,减轻农民负担5438万元;开展农业供水 2 / 3

收费专项治理减轻农民负担2834万元;开展农机收费专项治理,降低农机收费标准,减

少农机收费项目174个,减轻农机户负担2536万元;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减轻农民负担1395.6万元;开展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清理乱收费项目104个,减轻农民负担3322万元;开展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专项治理,清理乱收费项目14个,减轻农民负担79万元。三是落实涉农优惠政策,减轻农民负担6.49亿元。农电部门落实城乡“同网同价”政策,减轻农民负担5.4亿元,将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由非工业电价调整为农业生产电价,减轻农民负担3000万元;交通部门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12.9万辆次,减轻农机户负担2336.5万元,普通公路收费减免、减半收取路桥通行费减轻农民负担4902万元;工商部门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减轻农民负担688万元。四是落实“三补”政策,全省向农民兑现“三补”资金7.2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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