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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
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推动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设施及仪器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
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交通运输部择优纳入管理,鼓励对外开放共享。
第三条 【管理单位定义】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
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部属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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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及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
第四条 【开放共享定义】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
单位在满足科研教学的基础上,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分析测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放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开放共享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行
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称开放共享平台)是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服务的统一门户,提供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信息集成、展示、在线服务、管理评价等功能。
第六条 【共享平台对接】开放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要求与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第七条 【开放共享原则】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资
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共享。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由社会资金投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落实免税设备共享使用政策】免税进口仪器设
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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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同意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科研设施和
仪器开放共享,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有关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制定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 (三)建设和管理开放共享平台;
(四)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执行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十条 【协助管理机构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部属单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是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称协助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定期开展本部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检查,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审核并发布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共享信息;
(四)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对有关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职责】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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