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4:00: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0]3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

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0〕323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31号)、《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5号)要求,做好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 2

(人社厅发[2010]13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预备技师证书适用范围规定,对已完成预备技师学制教育、并通过相应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学员核发预备技师证书。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审核及管理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备技师考核和预备技师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等工作。 三、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本院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生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预备技师证书需求汇总表》(见附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至我厅。 四、开展预备技师培养是推动后备高技能人才成长,加强技工院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建立高技能人才多元培养和评价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强预备技师证书核发管理是开展预备技师培养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自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试点以来,首批学生将于2010年毕业,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预备技师证书的管理,我厅在职业培训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分别设立了举报电话(028-86113042、028-86136211),各市、州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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