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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

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2]183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9 【实施日期】2012.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18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9日

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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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入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食品及公共安全的管理等。

县(市、区)工商、城管、商务、城乡规划、物价、农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消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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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新蒲新区管委会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积极推进本辖区的农贸市场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必须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每个农贸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蔬菜。

第六条 新建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的原则。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以及确需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由市场投资者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市场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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