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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6]6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6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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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本行业评标专家名册,纳入省评标专家名册统一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第四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其总数不得少于3000人; (三)具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设施和条件; 2 / 3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省评标专家名册中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和每类专家的人数,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名册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评标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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