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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4:04: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直言命题是断定事物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又称为性质命题。直言命题的一般表示为:所有(有的)S是(不是)P。

按命题的量划分,直言命题可分为单称命题、全称命题、特称命题。

按命题的质与量划分,直言命题可分为单称肯定命题、单称否定命题、全称肯定命题(SAP)、全称否定命题(SEP)、特称肯定命题(SIP)、特称否定命题(SOP)。

直言命题一般由主项、谓项、质(联项)、量项四部分构成。主项是指直言命题中指称事物的词。谓项是指直言命题中指称事物所具有或不具有的性质的词项。联项又称为直言命题的质,是表示主项与谓项之间逻辑关系的词项。联项有肯定的与否定的两种。肯定联项一般用语词\是\表示;否定联项一般用语词\不是\表示。

量项(周延情况不同 故称 量 )

量项又称为直言命题的量,是表示主项外延数量的词项。量项有全称量项和特称量项两种。全称量项一般用语词\所有\,“任何”,\每一个\,“一切”等表示;特称量项一般用\有的\,\一些\,“存在”,“至少有一个”等表示。

周延性的定义:在性质命题中,对主、谓项外延数量的断定情况。即:周延性是针对“项”而言的

直言命题的一般结构为:量项+主项+联项+谓项。也可以表示为:所有(有的)S是(不是)P。

反对关系的特征是:一个命题真,另一个命题必假;一个命题假,另一个命题不能确定真假,即:二者可以同假,但不能同真。

下反对关系的特征是:一个命题真,另一个命题不能确定真假;一个命题假,另一个命题必真,即:二者可以同真,但不能同假。

矛盾关系的特征是:一个命题真,另一个命题必假;一个命题假,另一个命题必真,即:二者不能同假,也不能同真。

差等关系的特征是:全称命题真,特称命题必真;特称命题真,全称命题真假不定;全称命题假,特称命题不能确定真假;特称命题假,全称命题必假

换质法

通过改变作为前提的直言命题的联项,从而得出另一个直言命题作为结论的推理方法。

规则:

1.改变前提的联项,肯定变为否定,否定变为肯定; 2.把前提的谓项改为原词项的负词项,作为结论的谓项。 3.在结论中保留前提的主项和量项。 换位法

通过互换作为前提的直言命题的主项与谓项的位置,从而得出另一个直言命题作为结论的推理方法。

规则:

1.把前提的主项与谓项位置互换,作为结论的主项与谓项; 2.不得改变前提的联项;

3.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必要条件

如果没有A,则必然没有B;如果有A而未必有B,则A就是B的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简称必要条件。数学上简单来说就是如果由结果B能推导出条件A,我们就说A是B的必要条件。

假设A是条件,B是结论

(1)由A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充要条件(A=B)

(2)由A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A?B) (3)由A不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B?A) (4)由A不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则A是B的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A¢B且B¢

如果有事物情况A,则必然有事物情况B;如果有事物情况B不一定有事物情况A,A就是B的充分而不必要的条件,即充分不必要条件。

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关于演绎推理,还存在以下几种定义:

①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 ②它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

③它是前提和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④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充分条件或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必然性推理。 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含三个部分: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结论——根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⑴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肯定大前提的后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否定大前提的前件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就要肯定大前提的前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结论就要否定大前提的后件

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一个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个(或一部分)选言支,结论就要肯定剩下的一个选言支。

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的基本原则是:大前提是个不相容的选言判断,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个选言支,结论则否定其它选言支;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个以外的选言支,结论则肯定剩下的那个选言支。

关系推理

是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关系命题的推理。

反驳时确认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成立的过程。直接反驳就是引用真实性已确定的命题(论据),直接推出被反驳的命题(论据)为假的方法。

间接反驳亦称为独立证明反驳方法,是指通过证明与被反驳的论题相反的论题为真,以反驳被反驳的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