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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0 17:39: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4]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8 【实施日期】2014.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4〕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监管缺失,部分民间融资机构存在利率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借贷合同缺乏规范而引起民间纠纷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 1 / 3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意见:

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加强民间资本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民间投融资效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构)。

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以市、州、县为单位组织试点。其中,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设立,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以县为单位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设立1家。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股东 2 / 3

人数不超过15人。公司股东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章程,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基本账户和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应在该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商业银行有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的监督管理。

5.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当地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向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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