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3 7:32: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

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

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

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1.衔接法规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必须遵守的部门规章,矿井各个生产系统所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也要依此进行制定或修订。比如,《规程》把瓦斯矿井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规定“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定。本次修订对与以上内容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衔接。

2.细化完善

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矿企业、鉴定单位(机构)、监管部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细化。一方面,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现及时性。比如2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井年度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对安全生产是不利的。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三是解决了煤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对鉴定条款理解的歧义问题。比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存在矿井系统还尚不完善、停产停建时间不确定等情况,按照原条款是无法在4个月内完成的,本次修订规定这类矿井鉴定不受此限;同时,原《暂行办法》而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过于严格,会造成频繁鉴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且出范围以外并没有条件开展鉴定,但监管部门却要求必须鉴定,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等等。四是细化了鉴定工作的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等。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