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最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20:07: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X〕33号)、《X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意见》(X建发〔X〕238号)、《X省开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方案》(X建发〔X〕400号)要求,推进《X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X政办发〔X〕114号)、《X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X政办发〔X〕115号)相关政策尽快落地,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查验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限时参加联合验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审批速度和效率,优化全市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及条件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X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各自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符合以下条件,建设单位可组织申请联合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工作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住宅工程应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

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完成工程质量验收,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取得城建档案预验收通知单;

(二)符合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各项审批要求。项目区域内施工机械、临时工棚、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拆除、清运,现场安全隐患已清除;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达到使用要求;道路、绿化、排水管网设施齐全,并与城市管网连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要求建成,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按配建标准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完成项目配套公建的核查工作;与选聘的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四)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分期建设内容和满足基本生活服务功能,并对在建工程进行有效的隔离和施工安全防护。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三、审批部门及职责

市住建局作为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查验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一窗受理,组织参加部门同步审批,督促审批过程高效完成,收集审批意见,向建设单位统一发放审批结果等。

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等职能部门为参加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料审查及现场查验,及时反馈查验意见。

四、联合验收相关事项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消防部门负责)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部门负责); 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部门负责);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住建规划部门负责); 5.接收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单位负责); 6.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墙改节能部门负责); 7.竣工验收备案(住建规划部门负责);

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验收事项(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五、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咨询服务。市住建局窗口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事项,提供验收咨询服务,确定验收部门及办理事项,讲解办理流程,提供申请材料范本和办事指南,指导建设单位完成资料准备。如有需要,进行联合咨询服务,由市住建局窗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资料准备。建设单位持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提出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申请(样表见附件1)。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初审(3日)。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