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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作者:孙小婷

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10期

摘 要:会计与税法在计量属性、应计基础、扣费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两者存在的差异影响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实施,无形中增大了企业交税计算的难度,增加了盈余操纵的几率。从而给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进行协调具有很强的必要性。本文就这些方面对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强调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时应重视的问题,并针对纳税调整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纳税调整

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实施,该准则对生产经营时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从而使企业明确账务处理的正确方式。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了规范与说明。两个法规对于收益规定并不一致,会计上的收益表现为会计利润,税法上则体现为应纳税所得额。针对协调两者间差异的问题,许多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人们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议论更加激烈,本文对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明确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两者差异的协调提出几点建议。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二是盈余操纵。而盈余操纵多数是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不进行论述。本文就制度因素展开分析,从有助于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方面展开探究,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以下几类。

1.因计量属性不同导致的差异。税法通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方面的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范围,所以在确定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方面会造成短暂性差异。

2.因应计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对于当期已完成的收入与应当负担的或者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对工业企业而言,确认收入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企业已转移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实质性前提。此外,要求同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表明了收入确认的实质性结果。但税法往往遵循“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进行收入确认,在税收征缴方面既要考虑我国的实际需求,又要顾及到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从而确保税收征缴与管理的效率,达到国家税收足额且及时入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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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税收优惠与扣除项目的标准不一导致的差异。税收优惠政策会造成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如企业所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红利、股息等)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直接投资在其他居民企业所获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视为收益,算入利润总额,但税法上则不视为应税所得,例如国债利息收入。此外,因扣除项目的标准不一致,同样也会造成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如果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利息支出允许扣除,但在新会计准则中则不存在对于利息水平列支的限制。同时在在捐赠支出、业务广告费、招待费、宣传费等方面,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两者在制定扣除标准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二、提取与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

1.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账务处理。会计制度在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方面与税法所规定的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一致,因此,会出现以下差异,即依据税法规定不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可算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当期出现的能够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并在当期实施纳税调增,计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提减值准备后摊销额差异、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减少,资产上可使用的年限与寿命或许会缩短。所以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再次确定的摊销额或折旧额比税法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摊销额或折旧额的差额要大,当期产生的能够递减时间性差异的应由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计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再次确定的摊销额或折旧额比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要小,视为当期转回的前期形成的能够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当期利润总额中进行扣减,之后再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股权转让。依据会计制度与税法法规的相关要求,在进行转让股权投资时需进行投资转让权益确认,而因两者在确定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方面所采用的方法不同,因此在损益转让方面也存在差异,同时也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调整问题。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损益依照的股权转让成本以股权转让时该项股权的账面价值为根据,不管是在股权持有期间或是投资交易产生时都与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要在股权转让时进行纳税调整。

2.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纳税人在职工福利、专项工程、基本建设等方面采用的本企业的产品、商品,均应视为收入处理,而在目前使用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企业将自身生产的产品使用到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 赞助、捐赠、广告、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将产品或商品按照账面的设计成本进行结转,不对收入进行确认。这使得会计收入与饮水收入出现了差异,而且多数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需要在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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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方面进行纳税调整。调整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依据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用于上述几个方面的产品以及商品的税金、成本是否应算入当期损益;二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否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主要分为三种情况计算调整额。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将产品、商品的成本计入当期收益,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则不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不需要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与销项税加以考虑。例如将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广告、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等,则从所得税方面进行考虑,因上述业务只对费用进行了确认而未对收入进行确认,所以应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对应税收入进行上调。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产品的税金、成本均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则视同销售处理。比如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在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方面时,若企业没有依照税法的规定计提销项税,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计提销项税,同时计提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之后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按产品的公允价值与实际成本之差确定应调增的应税所得额。依据会计制度规定产品、商品成本以及税金均计入当期损益,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应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赞助、捐赠等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况。 四、结语

因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在某些方面的目标不一致,因此,当企业对各类事项进行确认时,会计法规与税法的规定往往存在差异,从而使得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对纳税差异事项进行调整。企业应对国家政策与财税法规进行合理利用,从而进行科学有效地税务筹划,实现减轻相关项目的税收压力,提高企业财务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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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鹏.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协调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1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