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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试行)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石油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8.05.23 【实施日期】1978.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气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交通部、石油工业部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发)
为保证石油、天然气的正常输送和公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以及公路的正常养护、维修与发展的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 在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下,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 都必须依靠群众, 密切协商,妥善处理因敷设油、气管道或修筑公路所出现的相互干扰问题。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时,石油部门应将管道走向和使用要求等,事先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联系,在地形困难地段管道定线时,应有交通部门主管路段的人员参加。双方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根据“三结合”和现场设计的原则,慎重研究排除干扰的具体措施,并在修建管道过程中切实执行。在协商中,交通部门如对现有公路有改建提高的计划时,应将该计划提供石油部门作为修建管道的参考;如有 1 / 2
已批准的改建公路设计或有关文件,应作为管道定线时的依据,以尽量减少相互干扰。
在油、气管道附近新建公路时,交通部门应按上述原则,事先与有关石油部门联系协商。
石油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各自施工中,必须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爱护公路、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思想教育。
二、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管道,或在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注)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⒈ 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⒉ 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⒊ 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米。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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