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16: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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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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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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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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