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4:26: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民法学简答题汇总

1.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答:⑴内容上的根本性 ⑵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和强制性

⑶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⑷功能上的补救性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⑵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与民事义务相对立而存在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⑷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而民事权利是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是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⑸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和抛弃。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和抛弃的

3.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区别

答:⑴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

⑵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拒绝,则是使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⑶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发生的效力得以继承;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⑷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⑴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⑵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情形

⑶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⑷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5.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答:⑴基于物权的法律特征,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我国民法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⑵动产交付:交付即转移占有,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交付要件主义。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转移。此外还有如下变通交付方法:①简易交付;②占有设定;③指定交付;④抑制交付。

⑶登记作为不懂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的国家机关的簿册上。国外有地卷交付主义、登记要件交付主义和登记公示主义这三种典型做法。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要件主义。

6.简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

答:共同点:都属于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或第三人所特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特征

不同点:⑴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

动产或权利。

⑵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

的占有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须经过登记,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则因质权标的物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⑶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定;质权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

的功能,所以一般不必进行专门的登记,但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中得财产权出质的,应当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⑷能否重复设定担保不同。在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在质押担

保中,由于是以交付质物、转移担保权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⑸收取孳息上有所不同。在抵押权中,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收取抵押物的孳息,而抵押权人物权

收取孳息。质押期间,质权人依法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⑹担保范围不同,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因质物隐藏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范围。

7.比较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答: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项财产的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者的区别:

⑴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担平等的义务

⑵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⑶按份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意见不一致时,可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⑷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不存在此问题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则是数人结合为一个共同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 8.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答:⑴从标的来看,抵押物既可以包括动产也可以包括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不包括不动产。

⑵从是否要求转移占有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的设定则必须转移占有,以一些特殊的财产如以股票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物时,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⑶从公示方式来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式,质权的设定中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质并不需要登记 ⑷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抵押权人虽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但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也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地孳息 9.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

答: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1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答:⑴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如果取得财产时让与人为善意,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之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为恶意。 ⑵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⑶受让人必须通过支付对价而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无偿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11.地上权的特征

答:⑴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⑵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⑶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地上权的最高期限

答: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地上权的,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

⑴居住用地70年 ⑵工业用地50年 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⑷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⑸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13.地上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⑴占有和使用土地

⑵权利处分:地上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转让。地上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但合同另有约定不得转让的则不得转让

②抵押。地上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使用地上权也随之抵押

③出租。地上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地上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地上权出租后,地上权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⑶附属行为:地上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

⑷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义务:支付土地使用费;回复土地的原状 14.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答:⑴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⑵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

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⑶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⑷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15.比较地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答:地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同为用益物权,但二者存在以下重要差异。

⑴地上权以再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系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畜牧

或养殖的权利

⑵地上权不以有地租为必要,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一般必须支付地租

⑶地上权人,即使因不可抗力不能使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租金,而土地承包经营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全无时,可以请求减免地租

16.简述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⑴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⑵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⑶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⑷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能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

⑸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义务:⑴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

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

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⑵承包人应以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⑶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因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风险概由承包者自己承担

⑷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和干涉

17.典权的特征:

答:⑴典权是不动产物权

⑵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支付的物权

⑶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

18.典权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答:权利:⑴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⑵处分典物。典权人不但可以用益典物,还可以在法律上处分典物,即转典、典权转让和出租典物。

⑶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⑷重建或修缮的权利

⑸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时,有权在现存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义务:主要有保管典物、分担风险、返还典物

19.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土地使用和为附属行为

义务:⑴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该选择损害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

的同时,不至于过分伤害供役地的效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形式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

⑵地役权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的。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

20.担保物权的特征:

答:⑴从属权。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的价值权,需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⑵附随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也随同转移,称为担保物权的附随性

⑶不可分性。担保债权在未受清偿前,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⑷物上代位权。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因损毁、灭失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是担保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担保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称为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21.简述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答: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合同,则变成了赠与关系。当然,也有一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如自然人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有偿

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损毁、灭失承担责任;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为重

第三,法律适用上不同。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22.合同成立应具备的要件

答:⑴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

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也

可是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

⑵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订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⑶合同当事人需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⑷有合同标的存在。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2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答: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⑵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和先契约义务 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⑷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24.简述合同生效的概念和一般要件

答: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成立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主要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能否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⑷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5.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点: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⑵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⑶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的

⑷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26.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和效力

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⑵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满清偿期

⑶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⑷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抗辩权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或提供担保的请求权,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同时应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7.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其特征有:⑴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⑵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⑶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⑷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权利

28.简述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答: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基于权利人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者同属人身权的范围,但存在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