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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宁委发[2014]43号 【发布部门】中共南京市委 【发布日期】2014.06.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宁委发〔2014〕43号)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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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各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第二条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二、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改革和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 2 / 3

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第六条党委主体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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