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20:50: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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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 则视同放弃认购权, 已付购房意向金无息退还。 若
原告按约前来认购, 则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 意向书对楼号、 房型未
作具体规定。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意向金。 2013 年 5 月,被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月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被告在销售涉案商铺时并未通知原告前来认购。 2013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照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被告称商铺价格上涨, 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 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 无法履行合同, 原告所交意向金可全额退还。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按意向书向原告出售商铺, 如果被告不能履行,则被告应当赔偿损失 100 万元。
问题: 1、该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2、该意向书是否有效? 3、原告缴纳的 2 万元意向金的性质? 4、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
1、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2、根据本案事实,涉案意向书是在原、被告双方均对被告能够合法取得相
关许可证书有合理的预期的情形下, 对原、被告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
定,涉案意向书并非预售合同, 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
预约合同,应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意向书合法有效。
3、本案中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定金。
4、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使合同的根
本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也承认双方现已无法按照涉案意向书的约定继续履行。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促使民事主体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充分保护守约方的民事权益, 在综合考虑上海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 虽然原告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
差异。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
案例十一: 2007 年 4 月 13 日、28 日,湖南省株洲县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乙方)与湖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长沙东——衡阳 500KV送电线路工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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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第一、二项目部(甲方)分别签订《长沙东-衡阳
500KV送电线路工程房屋
拆迁安置及补偿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用承包协议书》 ,约定:甲方将所 承建线路工程株洲县境内需拆迁房屋委托乙方拆迁, 拆迁费用总包干。 2007 年 5
月 29 日,株洲县政府制发株县政办发 [2007]9 号文件《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衡 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通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办法适用长衡 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易泽广是长衡 500KV线路工程房屋拆迁户。 株洲县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与易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按 [2007]9 号文件确定的
标准向易支付拆迁补偿款项。株洲县政府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将 [2007]9 号文
件公告失效。 易泽广认为补偿标准过低,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株洲县政府按 照 [2007]9 号文件标准支付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告补足未依法足额支付的补偿费。被告株洲县政府辩称, (2007)9 号文件是抽象
行政行为且合情合理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本案中株洲县人民政府所作的 《长衡 500KV送电线路工程株洲县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参考答案:
县级政府为辖区内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直接影响关涉该工程的人数固定、范围确定的拆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十二: 2009 年 12 月 , 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 , 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 , 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鲁信面粉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问题:鲁信面粉厂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
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
在通过邮
应
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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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而非迳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2010 年 10 月 , 济南中院作出行政判决 , 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十三:当事人传过来几份合同, 你的指导律师认为合同不少条款存在问题,要求你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该段内容进行全面修改。合同原文:
1、甲方应赔偿乙方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使其遭受或承担的或与此有关
的全部损失、责任、开支、索赔、诉讼、损害、费用或要求。
2、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在公司和张女士之间创设了雇佣关系、代
理关系、合伙或合资关系和其他类似关系。
3、根据我公司与贵方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的规定,贵公司
已于 x 年 x 月 x 日向我方付清了人民币 x 万元,其中本金 x 万元,表内息 x 万元,表外息 x 万元,本息合计 x 万元。 现我方按照合同规定, 同意豁免贵方剩余债务并向贵方出具相关证明。
参考答案:
1. 这段翻译的错误主要是由于直接将外文翻译成中文, 不考虑中文词语之间的搭配和连接关系, 导致句子成分参差不一, 句式不严谨, 也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语法当中,上述句型是陈述句,采用的是主谓宾补结构,即“甲方+
赔偿+乙方+相应的名词作补语”句式, 由于前面使用“赔偿”一词作谓语, 根
据中文语法,“赔偿”一词所相对应的词语应当是“损失”,如合同法第
107
条的写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赔偿”与其他的补语如“责任”、 “诉讼”、 “索赔”、 “要求”等在外国法律文书当中运用尚可,但在中国法律文书当中就不匹配,在中文里,“责任、诉讼”均有法定的承担对象,不能依照双方约定随意转移, 因此,上述条款关于将责任转移让甲方承受或者赔偿的约定是违法和无效的。
对于上述条款,首先应该考察语句用词的前后意思,确定甲方应当向乙方
“赔偿”因“诉讼”等问题引起的“责任或者赔款”等,因此可以加一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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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词语在前引导,后面的改为“赔偿款项、费用和相关开支”,最后,将“责任、诉讼”等词去掉。试改写如下:
甲方应赔偿乙方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乙方因此应当或已经支出的全部赔偿款项、费用和相关开支等。
2. 此条的错误主要是法律术语的错误。“雇佣关系”在我国法律当中并非一个法定用语,在中文语法当中, 这个术语是个集合概念, 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包括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人事关系、代理关系和承揽关系等关系在内。为了避
免混淆,此题采取了正面和反面两方面分别描述的方法进行。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公司与张女士之间创设或存在劳动关系、
人事关系、合伙或合资关系以及与上述关系实质性相似的法律关系。
3.此题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称谓前后不一致,例如:我公司和我方;贵
公司和贵方;前面写的是《债务重组协议》 ,后面称合同等。
根据我方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的 【 2007】××第×××号《债务重组协议》 的规定,贵方已于×××年××月××日向我方支付相关款项人民币×××万元, 其中本金余额×××万元, 表内利息×××万元, 表外利息
×××万元。现我方按照上述《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同意豁免贵方剩余债务并向贵方出具相关证明。
案例十四:当事人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A 公司,为开拓市场和争取业务, 拟
吸收拥有丰富当事人资源的 B 公司入股,但 B 公司提出的股权转让对价有二: 一 是 A 公司业务增长承诺,即 B 公司将给 A 公司一年新增业务量不低于 500 万元;二是用红利支付股权转让款, 即以 A 公司分配的红利支付股权转让款。 同时要求先将 A 公司股权过户登记在 B 公司名下。
A 公司现有两位股东 P 公司和 K 公司考虑后表示同意, 但担心先过户股权而
B 公司不能实现其业务量增长承诺,将无法获得股权转让款,还会导致转让给
B
公司的股权流失或被 B 公司的债权人夺去。 故向律师咨询有什么方法可以有效防
止或控制风险?请你为 P 公司和 K 公司设计一个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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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要求
B 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文件
中作出保证业务量增长的承诺,如果不能达到,
B 公司不能参与分红,以分清双
方的权利义务,为将来的追究责任甚至解除协议做好准备。
二、在 B 公司兑现承诺之前, B 公司将股权质押给 A 公司。为防止 B 公
司有条件持有股权期间,因 B 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股权被第三人申请查封或处置,
要求 B 公司将获得的股权作为其将来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保证,
质押给 A 公司的其
他股东。
三、在 B 公司无法兑现承诺后, A 公司有权选择:
1、 A 公司回购股权,为防止 B 公司一年后无法实现负责公司业务量增
长的承诺,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当中约定, 如 B 公司无法实现上述承诺, 则公司
股东用一个象征性的价格回购
B 公司持有的股权。
2、B 公司另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为保证 B 公司一年后支付股权转让款,
要求 B 公司签署保证书,确保在公司业务量无法增长的情况下, B 公司另行支付股权转让款。
3、 A 公司有权自行获得合作公司的全部红利,根据双方约定和 B 公司
承诺, B 公司在兑现业务量承诺前, B 公司无权分红, A 公司有权自行获得合作公司的全部分红。
案例十五:某当事人向你介绍如下情况, 请你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分析、
判断:
1、我公司名为
ABC,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外方股东各一名,中方股份
35%,外方股份 65%,JF 公司的法人代表、中方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及 ABC公司的 董事长为同一人;
2、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由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公司
于是委托外方股东 K 公司进口设备, 打算将设备一部分留公司自用, 一部分出租
给 JF 公司。 JF 公司具备相应的设备使用资质;
3、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贷款金额不足,公司又决定由外方股东
K 公司
在承诺的投资总额内, 提前投入一部分作为股东借款给
ABC公司,公司承诺在将
来的分红中优先归还,中方股东
E 公司承诺对公司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4、ABC公司当事人 JF 公司为早日能够租用公司进口的设备,提出可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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