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药典详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30 14:24: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生物制品药典 凡例

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简称《中国药典》三部)是国家监督管理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的上版标准

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简称《中国药典》三部)是国家监督管理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中国药典》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三部正确进行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原则。“凡例”对正文品种的生产、质量检定及附录中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各论中规定的“按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用菌毒种、培养基或“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均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用菌毒种、培养基或制品有效期。

正文品种在有效期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名称及编排

一、本版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

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规程或国际惯用名称。已有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亦可采用。

二、本版药典由三部分组成:通则、各论及附录。各论收载的生物制品包括: 1、疫苗(含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 2、抗毒素及抗血清; 3、血液制品; 4、生物技术制品; 5、体内诊断制品; 6、微生态活菌制品; 7、体外诊断制品。

各论的内容根据制品和剂型不同,一般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中文通用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仅预防类含此项)。

基本要求

三、设施与生产质量管理

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炭疽杆菌、肉毒梭菌及破伤风梭菌制品应在各制品的专用设施内生产。 2、人血液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在专用设施内进行生产,不得与其他异种蛋白制品混用。

3、卡介苗生产需要独立建筑物和厂房;卡介苗与结核菌素制品的生产车间应严格分开,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设备要专用。

4、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直接用于生产和检定生物制品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胞、DNA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均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原料及辅料

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 和(三部)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辅料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 生产过程使用的过滤介质,应为无石棉的介质。 六、生产用水及生产用具

生产用的水源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标准。生产用水的制备、贮存、分配和使用均应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直接用于生产的金属器具或玻璃器具等生产用具必须严格清洗和灭菌处理。 七、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要求 1、抗生素的使用

(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2)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使用抗生素的种类不得超过1种,且产品的后续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证。病毒性疫苗生产中应仅限于在细胞制备过程中使用抗生素。

(3)成品中严禁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