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的实证研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10:29: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人名誉权侵权法保护的实证研究

蔡立东

【内容提要】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 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

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侵权

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

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

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

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 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公众的言论自由、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法人的名誉权已经成为必须妥善平衡 的法益,应当在各项法益关系中厘定其各自的边界,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明晰的判准。 法人名誉权不仅与其财产利益关系紧密,而且直接关涉公共利益。较之自然人名誉 侵权诉讼,法人名誉侵权诉讼更加难以裁判。不仅如此,我国关于法人名誉权的现 行相关法律制度还很粗糙,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名誉侵权的认定与相应的责 任分配存在诸多难点,统一司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需求十分迫切。

一、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责任是否成立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则判 定。①

第一,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如何界定。一般认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 害后果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导致法人社会评价 降低以及由此衍生的损失。司法实践中,诋毁、诽谤法人的不实言论可能给法人造 成了现实的财产损失;不实言论、负面报道也可能只是导致法人名誉的损害,并没 有造成直接的、现实的财产损失。对于侵害法人名誉权损害后果的认定需要明确判 定损害后果的成立所要考量的要素,即如何认定损害后果才能使侵害法人名誉权的 行为得到有效规制而又不会限制其他主体正当权利的行使。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评价,是一种不以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因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法人名誉受损的事实,应当以行为人是否确实造 成了法人名誉客观受损,即以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为判定依据②,而非法人的主观 感受。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名誉损害的认定采用“公布加推定”标准,只要贬损 法人名誉的言论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就推定构成了对法人名誉的损害。至于知悉人 的数量、知悉后是否向其他人公开传播、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场合,不影响法人 名誉损害事实的认定,只是关涉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通过侵害事实被第三人 知悉的证明,推定名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切实可行而又公允、合理的标 准。”[1]与构成自然人名誉权损害的单纯“公布标准”不同,对法人名誉的损害应 有损害事实,但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对损害事实的证明实行推定,即举证责任倒置给 被告,行为人对“虽有贬损法人名誉的言论但未造成损害”负举证责任,若不能成 功举证,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若主张损害赔偿则需进一步证明存在名誉利益 受损及其衍生的损害。这种损害一是财产利益的损害。侵害法人名誉权所引发的财 产损失主要以营利性法人商誉受到损害的

名义提出,依据因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造成的直接、现实的财产损失以及间接、必然的财产损失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贷款被拒绝、货物被退回、合同被解除等财产损失可以直接进行计算;对客户和 顾客减少的损失,则应依据法人的名誉被损害之前的经营状况以及与同期同类行业 的平均收益进行比较来认定。有的企业,虽然名誉受到损害,但营业额并未减少, 甚至较以前及同类企业同期收益都有所增加,对此不应当认定其因名誉权被侵害而 遭受财产损失。 [2]

二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我国司法实践仅关注了法人的财产损害,对于法人因 名誉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精神损害 (

非财产 )

赔偿请求则持否定态度。对于法人是否 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应当仅依据对该项制度的传统认知而简单地作出评 判,而应当从现有法人名誉权的救济途径能否实现对法人名誉的周延保护,该项制 度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具有何种优势,是否不可替代等方面进行考察。非财产损 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补偿性功能,还具有财产损害赔偿不具有的惩罚和警示功能。 尤其对于非营利性法人,该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二,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对于认定侵害法人名誉行为的违法性,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行为的方式。“作为”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基本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

下,行为人采取诋毁、诽谤等积极行为的方式贬损法人名誉,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 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一主体负有保护他人名誉权的作为 义务。该主体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权利主体的名誉受到侵害,如果因未尽积极 作为义务而导致法人名誉受损,则该种不作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因未履 行积极作为义务而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不作为”,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 依法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积极履行该项义务,则构成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 法人名誉权之行为。新闻媒体对报道的真实性负有积极的审查义务,如果没有积极 履行审查义务,造成新闻失实,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则构成不作为侵害法人名 誉权。

二是主体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若其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作为义务, 则该种不作为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如果新闻媒体在公布了侵权信息后,没

有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予以挽回和补救,则构成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 为。③

其次,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法人。给法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针对特定 对象,明确指向某一法人。如果行为人的相关不利言论或虚假报道是针对某一行业 或某一社会现象,而并非某一明确具体的法人,则不能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只有具有对象唯一性的行为人的相关言论或者新闻媒体的报道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的行为,明确指出法人的名称,或者虽未明确指出法人的名称,但行为人的相关言 论或信息表述足以使他人确认为某一法人的,均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指向 特定法人。

再次,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诋毁、诽谤法人的行为,使法人的 名誉受到了损害,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则可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行为 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批评建议、舆论监督等合法权利或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而客观上对法人的名誉造成影响,则其行为不具有贬损法人名誉的违法性,不构成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考察,还需要参照“基本真实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

人的行为内容基本真实,基于客观事实而发表相关言论,即使给法人的名誉造成一 定损害,也不应当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④

第三,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法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害法 人名誉权的因果关系,并不仅仅是某一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单一的 因果关系,而往往是相关言论或信息借助了某些载体或媒介进行传播等多种原因共 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我国司法实践采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说,通常以推定方式 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以社会公众的评价或新闻媒体的不当

言论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作出具体的认定。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也没有严密的逻辑推理。⑤从公众言论的发表、新闻媒体的报道到损害后果 的产生,其间并不是一个简单到可以通过推定就得出结论的因果关系链条。可能程 度较轻的诋毁和诽谤所造成的后果比严重的诋毁和诽谤造成的负面影响还大,因为 前者更接近公众的既成印象,更容易被不加怀疑地接受,而严重的诽谤,情况则很 有可能相反。

第四,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中, 行为人主观动机是多样的,可因泄私愤、报复、妒忌等而对法人进行诋毁和诽谤。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过错, 都满足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当其他构成要件满足时,法人名誉侵权责任成 立。将故意与过失认定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能够对法人的名誉权实现充分而有效 的保护,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宗旨。

二、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司法实践中,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正当、有效抗辩事由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内容基本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和 1998

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

定,因发表批评性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如果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没有诋毁、 诽谤法人人格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新闻媒体进行的相关报道,其内 容客观准确的,也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公众在发表相关言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时,应当负有审查内容是否真实的义 务。判断是否履行审查义务的标准是传播的相关信息的内容基本真实,如果行为主 体尽到了该项审查义务,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审查义务的标准不能过高,如果标准 过高,会限制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以内容基本真实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侵权请求权,需要行为人提 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审查义务,其判断标准为是否达到了合理相信。成立合理相信的 内容基本真实,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