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6 14:02: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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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一节 总论

4.1.1区划的目的和意义 4.1.1.1区划的目的

水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环境,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为了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功能区后,可作为我市水资源合理利用,积极保护和科学管理的依据,也是下一步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基础。 4.1.1.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意义 1)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明确水体的相应功能及水量水质控制目标,为本市水体有效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为水资源保护提供治理目标

水功能区划的主要工作,是在对水体进行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水体的主导功能,并据此划分水功能区,依据不同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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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功能和量、质标准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使水资源保护措施更具针对性,同时有利于解决上下游之间的用水矛盾。 3)为截污治理工作提供定量分析标准

进行水功能区划后,可按确定的水体保护目标计算纳污能力,对本市内中小河道水体的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污染治理优化控制和综合整治,促进污水纳管工作。 4)为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提供指导方向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并确定相应的标准,将使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提供明确的治理方向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5)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奠定科学基础

通过划定水功能区,并制定配套《水功能区划管理办法》,使水资源管理工作步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6)为其它涉水规划的编制提供控制方案

根据《塔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精神,水功能区划是其它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今后市内所有涉水规划的编制都应以水功能区划作为基础,而其它规划的编制也为论证水功能区划的可行性提供相应的依据。

4.1.2区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4.1.2.1指导思想

水资源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控制因素之一,要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就必须对水资源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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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提出更高的需求和目标。塔城市水功能区划是以《塔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和《塔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为依据,以塔城市河网水系特征为基础,结合塔城市水资源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合理地按照取水(工业、农业用水)、排水(排污)、娱乐、生态等多种水体功能进行区划。它既体现本区的水资源特性,又与全市整体水功能区的划分保持一致性。 4.1.2.2区划原则

1、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但不降低原功能。

2、应有利于区域水利用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不降低现有功能。

3、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控制基础。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应贯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能影响水域功能的开发,也不能影响下游功能的保障。

4、保持现状使用功能,兼顾规划功能。

5、与调整工业布局,执行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紧密结合。

4.1.3区划依据与标准 4.1.3.1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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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

资源〔2000〕58号文)

●水利部《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 ●《塔城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纲要》 ●《塔城市河道管理条例》

●《塔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塔城市供水行业规划》 ●《塔城市排水处理规划》

●《塔城市水环境治理保护规划暨“十二五”规划》

●《塔城市水资源报告》

●《塔城市统计年鉴》2009年

4.1.3.2 采用的国家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12941—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1.4区划期限

2010年为基准年,近期2015年,远期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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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区划范围

塔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地表水系(乌拉斯台河、卡浪古尔河、三道河坝)和地下水源区。塔城市面积为?km2。主要针对区域范围内?条(?条段)市管河道进行水功能区划。合计功能区划河段?条(段)。

4.1.6地表水功能区划方法

1、根据行政区域内各类水系的使用功能和规划功能细化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2、水环境功能区划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类别要求划分为Ⅰ、Ⅱ、Ⅲ、Ⅳ和Ⅴ类功能区。 3、出山口以前的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划分为Ⅰ类区。 4、中山至出山口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特殊保护水域划分为Ⅱ类区。

5、出山口以后的一般工业欠发达的城镇和农牧团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等重点保护水域划分为Ⅲ类区。 6、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等水域划分为Ⅳ。

7、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划分为Ⅴ类区。

8、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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