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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xxx版,xxx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是指银行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第三条 我行不得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第四条 经营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除参照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项下单笔业务承兑期限自汇票承兑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涉具体运营作业流程(含承兑签发、到期解付、账务处理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执行总行运营管理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及未获得开办银行承兑业务资格的现有相关经营单位,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事先报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进行审批;并视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八条 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作为非同业额度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定和解释,负责产品设计、创新,以及在全行范
围内的营销推广。
总行资产监控部作为全行金融资产监控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放款审查、授信押品、监测预警及授信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作为授信审批主管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制定、授信审批管理。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关规章制度、我行签署的法律性文件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负责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运营操作流程制定以及后续操作管理工作。 总行科技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系统开发、系统SIT测试、系统日常运营维护;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负责系统软、硬件的更新、升级。
第二章 授信要素
第九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与交易对手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具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六)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七)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我行授信业务其他相关准入要求。
第十条 承兑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授信业务申请书;
(二)申请人概况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可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代替);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与原件审核一致)、工商查询信息、其他与申请人经营资质相关的证明文件(高污染行业还需提供环保许可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企事业单位)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有变化需另行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权转让协议); (六)申请人贷款情况查询信息; (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八)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表和本年度近期月报或季报;主要经营及近期财务报表信息明细表(15张)
(九)税务登记证、上年度及近期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纳税凭证包括纳税证明、完税凭证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税种以企业实际缴纳税种为准);
(十)主要结算行近期不少于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十一)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及个人征信报告; (十二)与承兑用途相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等;
(十三)抵/质押物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有);抵/质押物资产评估或预评报告(如有);(十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授信材料。
第十一条 保证金比例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应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为参考标准按承兑业务授信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一)对于一般授信客户: 1-2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3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10%(含); 4-6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含);
7级客户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50%(含);8级(含)以下客户和所有未评级客户保证金比例均为100%。
(二)其他专项授信业务总行有特定保证金比例要求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