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20:2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总裁就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签订经营责任书;总裁就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子公司总经理签订经营责任书(经集团公司总裁审核后,中捷缝纫机股份公司总经理与股份公司董事长签订经营责任书)。责任书的签订详见《中捷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责任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管理中心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与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在上季度末编制集团公司季度经营计划。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职能中心根据集团公司季度经营计划、本部门年度计划、本部门上季度计划完成情况在上季度末组织编制本部门季度经营计划。集团公司季度经营计划、各部门季度经营计划经过经营计划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管理中心根据集团公司季度经营计划与上月计划完成情况编制集团公司月度经营计划,经月度经营计划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各职能中心根据本部门季度经营计划、上月计划完成情况,参照集团公司月度经营计划组织编制本部门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可于年中调整一次,调整计划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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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指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应以计划指标来表示。计划指标是公司在计划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应该达到的目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计划指标参照同行业水平与公司历史水平来确定。计划指标要具有激励性,需经过努力才能实现。

第二十三条 计划指标应当尽量量化、具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衔接,分解指标执行情况在每月经营计划会上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自上而下建立计划指标管理体系,计划指标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公司指标(总指标)由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汇总、上报和下达,各子公司相关计划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总裁对集团公司指标负责,各级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指标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计划指标经董事会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部门和执行单位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七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指标,必须向战略投资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原因(包括计划的执行情况),经经营计划会讨论通过。调整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指标须报集团董事会批准。计划指标调整未批准之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当提前一个季度申请,调整季度计划指标应当提前一个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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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调整某项计划指标时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它有关计划指标,应一并申请,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第三十条

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

按原计划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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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营监控与偏差分析

第三十一条 经营目标设定后,通过定期的经营计划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偏差并采取相应举措,确保公司经营计划受控及目标的最终实现。计划监控会议的相关信息见附件三《中捷控股集团公司主要计划管理会议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监控由战略投资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并负责跟踪、分析、报告公司计划的执行情况,各职能中心及子公司提供数据输入和专业分析。集团公司经营分析报告模版见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每月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特殊事项需要缩短报告周期的,由经营计划会决定。报告的模版见附件五《子公司月度经营统计分析报表》,对经营统计的要求见《中捷控股集团经营统计分析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经营分析必需以严谨、有深度的分析为基础,不能重“数量”轻“质量”,为分析而分析,简单罗列数据,并针对出现的偏差和问题要提出改善的建议及下一步行动计划,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时间要求。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轻微偏差,子公司向总部说明发生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集团公司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六条 当经营出现较为严重的偏差,责令经营单位总经理述职,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当经营偏离目标非常严重时,责令经营单位总经理述职,集团公司成立专门小组协助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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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偏离程度的判断标准,由各分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计划目标以及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九条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应当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实际完成数,一律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总裁每季度对集团公司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一次。战略投

资管理中心会同人力资源中心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季度对子公司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执行,集团公司战略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有关集团公司对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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