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7:55: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

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规范[2017]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7号)

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住建)局,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精神,我省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计算规则》),2013年继续试行三年。经过六年的试行,《计算规则》在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各市 、县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为使《计算规则》更加科学、规范,我厅充分征询 1 / 4

了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厅形成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

则》,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黑建规〔2013〕2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0日

附件: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2 / 4

第四条 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

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 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 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附表1: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 3 / 4

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