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5 10:00: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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侣。如果没有这些亲朋好友的支撑,我相信这些公诉人们很难站在我们舞台上展出来他的风采,所以在此真的要感谢他们。
主持人齐奇:而且有的选手看到了他们的亲人的留言他们已经是眼泪汪汪了。在这里,我代表大赛的主委会向参赛选手的亲人和所有的同事和朋友表示感谢,没有你们哪来今天电视辩论大赛。
主持人撒贝宁:前两组比赛相信已经给大家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大家对于今天第三组也是最后一组 的论辩赛也充满了期待。第三组的比赛将在北京队和重庆队之间展开。首先还是通过大屏幕认识一下双方的队员。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我们还是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是辩方,谁是控方。
主持人齐奇:有请总裁判长。
正义网:经过两轮抽签,北京、重庆代表队已经确定了在本场辩论赛中他们各自的位臵。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北京队辩方,重庆队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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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本组辩论赛的案例是什么呢?请看案例介绍。
正义网:案例三:都是银行卡惹的祸。
2009年6月8日21时许,孙刚开车来到临街一家银行门口,将车停在路旁,下车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使用其银行卡取款。当孙刚取出钱款尚未退出银行卡时,旁边过来两名巡逻警察,告诉孙刚此处禁止停车。孙刚连忙上车驶离,忘记将银行卡退出带走。孙刚走后,陈明来到该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发现取款机内有卡未退出,遂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分8次从该银行卡上取出现金人民币16000元。陈明持16000元及该银行卡欲撤离时,被发现银行卡忘记拔出而立刻返回的孙刚拦住。当孙刚看到陈明手拿现金和自己的银行卡时,要求陈明返还银行卡和取出的现金,陈明向孙刚的腹部猛踢一脚。孙刚试图反击时,陈明从背后抓住孙刚的双手。此时,陈明的朋友赵辉经过此地,在得知全部真相后,也向孙刚的腹部猛踢一脚。孙刚倒地后,陈明和赵辉逃离现场。经鉴定,孙刚脾脏破裂,系重伤,但不能查明脾脏破裂是陈明造成,还是赵辉造成。
控方:陈明和赵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陈明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赵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持人撒贝宁:究竟这两个人怎么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接下来就要看控辩双方如何发表你们的意见。首先还是控方一辩进行案件陈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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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两分半。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刑法第296条规定,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抢劫罪。赵辉参与犯罪时,陈明的行为已由盗转抢,这时候他为了帮助陈明也有参与其中,他利用了赵辉暴力踢了陈明,两人又有共同故意。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辩方一辩。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究竟是遗失银行卡惹祸还是其他原因,我们首先纠正控方一个错误,控方指控两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但是最后行为是赵辉成故意伤害罪,跟我方观点一致的。陈明冒用孙刚的银行卡,使银行自愿交付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当赵辉经过此地,知道实施后帮助了陈明,这显然是共犯。他们是相互利用的关系,虽然具体无法查明是哪一脚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是陈明和赵辉均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综上辩方认为陈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赵辉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到控辩双方相互提问阶段,首先是控方按照二辩、三辩和一辩顺序对方制定的一位进行提问。
刘伟(重庆代表队):请问对方一辩,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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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诈骗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正是有了孙刚冒用的行为,银行才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难道不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码?回答完毕!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那就是说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不是仅限于插卡和输密码行为,我们看到如果一开始用这张卡不是他人的,不是自己的冒用,那是信用卡诈骗,但是在本案中陈明特殊性在于他中途介入。即使是中途介入,插卡和输密码由于刚完成,也不能否认他冒用的实质,这就是冒用。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在论述赵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时候,本案确实有这样一个前提,万一在本案过程中并不排除陈明已将孙刚踢成重伤,他行为已经既遂,如何得出赵辉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我们知道趁机共犯与主犯形成一个共同行为,共同犯罪处罚原则就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二人共同行为造成孙刚财物受损、身体受到伤害,这是陈明、赵辉共同造成的结果,二人对这重伤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控方任意割裂行为,就是否认共同行为与整体行为的关系。谢谢。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我们知道陈明不是卡主冒充孙刚继续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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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进行取款,这种冒充他人身份在无权使用情况下使用卡,是不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呢?谢谢。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刚才二辩的意思是陈明有冒用行为,这张银行卡陈明到现场的时候孙刚已经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就是没有身份验证,何来冒用之说呢?
主持人撒贝宁:好的,时间到!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阶段。每方选手发言次数不能少于两次。
刘伟(重庆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当孙刚插了卡以后,因故离开,陈明来之前这张卡在谁的占有当中?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在银行的占有当中。陈明行为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陈明骗的是银行,骗的钱也是从银行转移走的,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请问这样还不是侵害了银行的金融管理制度吗?如果没有侵害,请给出侵害客体的标准?
孙琳(重庆代表队):对方承认了这个事实,但是这个并不一定侵害了金融秩序,孙刚在输密码之后,显然是他的钱包已经被打开了,这个时候陈明只是取款,你们认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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