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7:09: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最新解析——吉林广佳提供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此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管理、使用登记和变更以及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现将该规则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验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 施工告知证明;

(二) 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 施工质量证明;

(四) 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 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 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五)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九)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二) 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

(三) 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 定期检验报告;

(六) 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合格证明; (七) 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