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一般贸易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7:47: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海关对一般贸易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贸易进出口活动所涉及的内控管理、单证管理、财务管理、业务行为适用本规范指引。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积极配合海关工作,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按照本规范指引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进出口行为,诚信经营,守法自律。

第二章 内控管理规范

第四条 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报关员及报关作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审批管理、单证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仓库管理、外汇收付及核销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等制度,措施得力。

第五条 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人员学习海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根据本单位进出口业务实际,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制订完善的操作规程,做到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业务环节衔接有序,运行有效。

第七条 经常开展报关差错分析,不断提高报关质量。及时掌握进出口物流、资金流情况,实时监控,有效管理。

第八条 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办理海关事务。专门部门或人员应熟悉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海关作业程序。在办理海关事务前,专门部门或人员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对政策规定不明的,应事前向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的变更、换证、注销等相关海关手续。

有报关员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报关员的注册、变更、换证、行政许可延续、注销等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合理审查、如实申报等义务。 报关员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单证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进出口业务单证(包括进出口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电、许可证、批件、信用证资料、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发票、装箱单、入库单、出库单、报关委托书、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和其它文件材料)纳入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买卖、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不使用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单证。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进出口业务单证应当有完善的流转程序和交接手续。报关业务办理完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对各种进出口业务单证进行分类、装订并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所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税单、往来业务函电、运输单据、发票、合同等单证,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应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