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课后习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30 15:26: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税制课后习题答案

增值税答案:

1.(1)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3×30000×17%+3510/(1+17%)×17%=15810元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本项目规定收款日期在9、10、11三个月,八月份不确认收入,不须计税。

(3)委托代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本项目未收到代销清单,不须计税。 (4)自制自用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本项目因没有同类货物的售价,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35000×(1+10%)=38500元 销项税额=38500×17%=6545元

(5)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6800元

(6)进口原材料须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同时进口原材料应纳增值税额和进口原材料后的运费应作进项税额计算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120000×(1+50%)=180000元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18000017%=30600元

进项税额=180000×17%+(5000+100)×7%=30957元

(7)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额=15810+6545-6800-30957=-15402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是销项税额不足抵扣,作下月留抵税额)

(注:本月向国税局申报为负数,不需纳税,但进口向海关申报应纳增值税30600元) 2.答案:

(1)副食品商店兼营饮食服务业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并分别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则征增值税。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则征增值税。 销项税额=351000/(1+17%)×17%=5100元

(2)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超过合同规定时间未归还或没收的,应计入逾期的当期的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本项无合同约定时间,应以一年为限。同时,包装物押金收入应为含税收入。 销项税额=(10000+25000+)/(1+17%)×17%=5085元

(3) 分期付款方式购货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应予抵扣 进项税额=5230.77元

(4) 向农民购进农产品按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30000×13%=3900元 (5) 其进项税额抵扣680

(6)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的抵扣,应予以转出. 应转出进项税额=10800/(1-13%)×13%=1613.79元

(7) 购入面粉用于饮食经营本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因兼营业务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征增值税,所以其进项税额也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6000元 3答案:

(1) 按规定销售折扣是在一种理财费用,不得在销售额中扣除

销项税额=2000×5000×17%=1700000元

(2) 发货不同县市分支机构的货物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按正常售价计税;同时发生运费应作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销项税额=200×5000×17%=170000元 进项税额=(600+100)×7%=49元

(3)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价款征税,旧货物价款不得扣除 销项税额=100×5000×17%=85000元 (4) 进项税额=340000元

(5) 货物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销项税额=20×5000×17%=17000元

(6) 从国外购进两台电视机检测设备应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18000

(7) 企业8月份应纳增值税=1700000+170000+85000+17000-49-340000-18000=1451951元 (注:该企业还应缴纳给海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180000元) 4答案:

(1) 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170000元

(2)购进汽车允许抵扣.93600/1+17%×17%

(3) 购进棉被等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61200元

(4) 将棉被等货物支援灾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140.4/(1+17%)×17%+1000×117/(1+17%)×17%=37400元 (5) 本月销售货物销项税额=1755000/(1+17%)×17%=255000元 (6) 购进电视机运费应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20000×7%=1400元

(7) 出售使用过的小轿车属于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小轿车原价10万元,不含税售价10.4万/(1+4%)×4%×50%

(8) 上月留抵税额50,000元本月允许抵扣.

(9) 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37400+255000-170000-61200-1400-50,000=元 5答案:

(1)购进生产原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3.91万元和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39100+30000×7%=41200元

(2)购进钢材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1.36万元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13600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420000×13%=54600元

(4)采用银行托收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的当天.本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应计增值税.

销项税额=420000×17%=71400元

(5) 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钢材都是外购,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本月购进的和以前购进的同价,可按本月购进的两倍转出进项税额. 应转出进项税额=13600×2=27200元 (6) 上月留抵税额0.5元本月允许抵扣.

(7) 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71400-41200-13600-54600+27200-5000=-158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是销项税额不足抵扣,作下月留抵税额) 6.答案:

(1)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也允许按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34000+61200+(2600+40000)×7%=98182元

(2)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的当天.本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应计增值税. 销项税额=180000×17%=30600元 (3)无偿赠送货物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销项税额=(380000+17800)/(1+17%)×17%=57800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价款征税,旧货物价款不得扣除 销项税额=20×6500/(1+17%)×17%=18888.89元

(5) 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30600+57800+18888.89-98182=9106.89元 7.答案:

(1) 代销货物按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 计税销售额=36000/10%/(1+17%)=307695.3元 销项税额=307695.317%=52307.69元

(注:按现行制度规定,如果属于货物代销行为,则应该先发生销项税额,在交付代销清单后由货物提供方开具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代销方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如果属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性收入,则应按其返还金额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期返还金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先有进项税额,后有销项税额.) (2) (3)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108800+32600=141400元

(4)已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认证抵扣条件,就可以抵扣.发生退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购货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销货方,销货方才可开具。购货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本项目只作进项税额增加处理。 进项税额=102000元

(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货物已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 进项税额=10200元

(6)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价格征税不得扣除旧货物价款。 销项税额=136×3000/(1+17%)×17%=59282.05元

(7)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项目约定当期支付50%。 销项税额=2×46800/(1+17%)×17%×50%=6800元 (8)销项税额=1680000/(1+17%)17%=244102.55元

(9)该商场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2307.69+59282.05+6800+244102.55-141400-102000-10200=68892.29元 8.答案:

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192006%+26300/(1+6%)6%+34768/(1+6%)6%=149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