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电企业反违章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3 23:13: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反违章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扼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开展和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对装臵性违章的整改实施工作负责。

(二)负责制定生产现场各项工作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于装臵性违章不能及时消除的要制定防范措施。

(三)负责解决装臵性违章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 第五条 生产单位职责

(一)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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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反违章活动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并明确职责。

(二)负责组织反违章活动方案的具体实施,并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

(三)负责对装臵性违章进行排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四)负责本单位违章现象的检查、统计及考核,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单位要及时将违章处理通报公布在公司局域网本单位的主页内,并将违章记入违章登记薄内。

第三章 违章的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 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违章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二)装臵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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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臵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

(四)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及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章行为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Ш类)。

(一)严重违章: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禁止……”的行为。

(二)较严重违章: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

(三)一般违章: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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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违章的管理

第九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和生产单位安全专工要把反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查处、纠正各类违章,并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对反违章工作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第十条 建立公司、部门(生产单位)、班组三级员工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事实、违章积分及考核情况。将反违章成效作为个人、班组、部门(生产单位)安全绩效评价及安全先进推选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五章 违章的考核及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为主的违章联合纠察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联合违章纠察,并对违章查处情况进行通报、考核。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每周由负责人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内部反违章联合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在本单位的局域网主页内公布,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对其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反违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所在部门(生产单位)领导和班组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和部门进行连责考核。

第十五条 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人员;生产单位查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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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处罚违章人员及其所在班组负责人。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查出的违章除处罚违章者、班长外还对相关专工(根据违章类型考核安全专工或技术专工)、分管副经理(经理)进行处罚,出现严重违章追加处罚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人员及其所在班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连责处罚生产技术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主管专工。上级领导检查发现违章,加倍处罚相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工作票内填写的工作内容不明确或风险分析不全面的,处罚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已开工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全的,处罚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执行的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处罚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并同时处罚工作许可人所在班组班长和生产单位专工及分管副经理;对以上工作票不合格项如有管理人员在工作票上检查签字的连责处罚签字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组成员在工作中出现违章的,除按上述考核外,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罚,如有管理人员在场,同时处罚在场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设备卫生治理不及时,除处罚责任班组负责人外,同时处罚分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 外包单位人员发生违章,处罚监管人员和分公司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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