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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与汇源集中案之解析

作者:曾晶

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3期

[摘 要] 商务部做出了否决可口可乐与汇源集中申请的裁决,但是,商务部并没有公布其理由及过程。这一举动引起了诸多质疑,严重影响了商务部裁决的合理性。运用反垄断法知识对商务部的裁决进行解释,探明其真实意图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同时,以该案作为具体分析对象,阐明我国反垄断法的知识形态应以法律解释为主导路径的实际价值,并通过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过程来促进反垄断法知识的增长。

[关键词] 支配地位;传导;中小企业竞争;进入壁垒;潜在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11)03—0145—05

The Analysis of Coca-Cola/Huiyuan Concentration ZENG Jing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China)

Abstract: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made the decision to block the Coca Cola/Huiyuan concentration. However,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not published the reasons and process of the decision. So, it has caused a lot of questions, and seriously affect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ecision. Therefore, there is a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applying the knowledge of the anti monopoly law to explain the decision, and proving the true intention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ca

Cola/Huiyuan concentration. Moreover, the concrete analysis of this case also illustratesChina’s anti monopoly law should adopt the approach of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ir

knowledge would be increased in the process of interpreting and applyingChina’s anti monopoly law. Key words: dominant position;conduction;the competi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barriers to entry;potential competition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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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商务部否决了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果汁有限公司的集中申请,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个被其否决的企业集中案件。该案一公布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但除了裁决结论以外,商务部并没有公布该案的详细证明过程,从而造成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不甚了解。因此,运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对该案证明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重大实际价值。而且,就我国反垄断法的知识形态而言,对该案进行研究还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

本案基本案情是: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中国商务部申请与汇源果汁有限公司进行集中。经过审查, 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否决了该项集中申请。其理由为:(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上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参见

从上述理由来看,商务部的裁决具有一定专业性。但是,任何提出法律主张并期望为他人接受的人,都必须提出论证充分的论述。

否则,其主张将缺乏应有的信服力。尤其是,反垄断法本身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其规则的内涵与外延需要通过具体案件来予以明确与发展。因此,反垄断案件的论证过程与其结论同样重要。就该案来说,商务部裁决是否具有信服力,取决于其论证过程是否充分。然而,商务部始终没有公布该案详细的论证过程,而且,我们也没有任何其他途径来获取相关信息。阿列克西曾说过:“没有评价,法律寸步难行”。

为了更好地了解商务部的意图,本文将在已公开案情的基础上,运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该案,并推测商务部对其结论是如何进行论证的。同时,本文也欲以该案作为具例,引申出法律论证与解释对我国反垄断法知识增长的实际价值。 二 本案之解析

从裁决内容来看,商务部在本案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可口可乐公司市场支配力量的传导。它认为,集中后这种传导将对果汁饮料市场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导致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拥有支配地位;二是排除中小果汁饮料企业的竞争和潜在竞争。因此,本文将对集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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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公司市场支配力量的传导进行全面解释,并对其竞争效果进行详细推演,试图得出与商务部相一致的结论。

(一)市场力量传导会产生支配地位

商务部认为,通过传导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力量,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在果汁饮料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可见,商务部在该案中认定集中会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是市场力量传导。

在反垄断法上,确认是否会产生支配地位的首要标准是市场份额。欧睿国际信息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在果汁饮料市场的份额为20%。

根据欧睿国际信息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在我国果汁饮料市场上,汇源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占有10.3%的份额,而集中前可口可乐公司则占有9.7%的份额。那么,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的市场份额为20%。参见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huiyuan_2009/.这个数额远没有达到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而且,根据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如果参与集中企业的总市场份额低于25%时,

欧共体《评价横向合并的指南》第18段.视为不可能取得支配地位。但是,市场份额并不是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惟一标准,尤其是在考察经营者集中案件时更是如此。经营者集中面向的主要是未来,当事人因集中而增强的市场力量是不可能在集中时就完全显现的。因此,在确认集中是否产生支配地位时,仅仅考察集中时市场份额的多少并不足以形成准确判断,我们还必须考察集中对未来市场的影响。就该案来说,与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的市场份额相比,商务部在审查中显然更加注重市场力量传导对支配地位产生的影响。它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在果汁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并不是在集中发生时就已形成,而是在集中后通过市场力量传导来逐渐获取的。

所谓市场力量传导,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一个市场上的支配力量,来获取第二个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其实,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通过传导来获取市场支配地位,关键在于看它传导什么以及有没有效率。如果传导的是市场支配力量而又没有产生效率的话,则传导会对市场有效竞争产生负面影响,那么由此而获取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被禁止。就本案而言,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的市场力量传导是否也同样要受到谴责呢?这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拥有传导市场力量的来源,即它是否在碳酸饮料市场拥有支配地位;二是集中后可口可乐公司能否将其市场支配力量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三是这种传导是否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并损害了果汁饮料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