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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仅供参考
黔建施通[2007]285号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
发表于:2008-12-1
黔建施通[2007]285号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简称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04安装定额、04市政定额、04园林仿古定额)自2005年4月1日正式颁发以来,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
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现对带有普遍性、共通性的问题综合解释如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由三部分费用组成,分别为:定额已含
费用、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
定额已含费用: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中已列入的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如:人工挖孔桩孔口防护、人工挖孔桩桩内照明及
通风设施、脚手架中安全网设置、定额规定范围内的现场临时设施搭设等。
可套用定额计算的费用:如安全防护架及防护棚的搭设(包括各级安检部门提出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内增加搭设的费用)、
深基坑开挖中的边坡支护、土石方开挖中的支挡土板等。
定额未包括需另行计算的费用:现场围挡的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压顶装饰等)、五板一图、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外运渣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设施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
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等。
1.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安全防护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5%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
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0.75%计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2.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可单独计算的部分按下表规定的费率计算,作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序号 费用名称 工程类别 计算式 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1 安全防护措施费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 2 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4.60%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4.60% 定额人工费×2.5%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3.22%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3.68%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2.30%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2.30% 定额人工费×1.50%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1.84% 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合计×1.84% 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燃气及集中供热、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的标准。 3.工程实施阶段,原则上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列项目实际验收的工程量并参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费用计算参考表”计算。安全防护架的搭设,如施工组织设计未明确,经安检部门提出要求,且符合国家安检规定范围
内搭设的安全防护架,其费用应列人工程结算。
二、工程排污费
包括施工污水排放费、建筑施工噪音控制、现场生活垃圾处置费、超标准排污费等,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定额中
的施工用水单价已包括0.20元/m3施工污水排放费,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可按当地现行征收标准调整。
三、赶工费用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原则上不得小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70%。
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在国家定额工期的85%以内的原则上不计算赶工费。小于国家定额工期85%时,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拦标价)时,可按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4.60%计算。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及相应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
办法按合同约定。
五、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已按相应标准列入各专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定额的间接费中。劳动保险费的收缴应按“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4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劳动保险费为建设单位代缴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价款中如数扣回;如为施工单位上缴的,已含在工程造价内,不得
另行计算。
六、《04建筑定额》、《04装饰装修定额》的其他问题
1.《04建筑定额》垂直运输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当单位工程采用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其垂直运输费乘以系数0.85。
是指混凝土输送泵由商品混凝土厂家提供,泵送费用已包括在商品混凝土价格内;若混凝土输送泵由施工企业提供,商品混凝土
价格中未包括泵送费用时,垂直运输费用不乘系数。
2《04建筑定额》地下室垂直运输费用计算:若地下室为单层且层高小于3.6m时,地下室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多层地下
室或单层层高超过3.6m时,按地下室全面积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3.工程中使用外购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不能执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定额,也不得计算该构件的钢筋及模板等费用。在执行相应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子目中,其外购混凝土预制构件价格按合同约定或签证,安装损耗按定额规定;发生场外运输时,
运输损耗及运输费用计算按定额规定。
4.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墙支撑高度超过3.6m的超高增加费,按超高构件的全部工程量计算。
现浇钢筋混凝土皮带廊超高费:按3.6m以上部分的平均高度除以1.2m计算超高次数,然后按皮带廊超高构件的全部工
程量计算超高增加费。
5.《04建筑定额》中的弧形梁、弧形墙是指曲率半径在8m以内的砖、石圆弧墙及现浇钢筋混凝土圆弧,梁、圆弧墙;曲
率半径在8m以上的弧形梁、弧形墙仍执行直形梁、直形墙定额子目。
6.《04建筑定额》中混凝土及砌筑砂浆配合比,定额是按重量比列出消耗量,石砂堆密度为1374kg/m3,碎石堆密度为
1480kg/m3,石灰膏为1350kg/m3。 七、《04市政定额》的其他问题
1.第一册“通用项目”中填土(包括松填、夯填)指在5米内就地取一、二类土或堆积土。
如在5米内取三、四类土,需另计挖土费用。
如在5米以外取一、二类土或堆积土回填的,另计运土方费用;取三、四类土,需另计挖土及运土费用。
如为外购土方的,按实计算土方费用。
2.第二册“道路工程”中粗(中、细)粒式沥青混凝土、粗粒式沥青碎石是按半成品单价计入的,其熬炼、配兑、炒拌及运至施
工现场的运费执行“补充定额”。(补充定额刊登在2007年第3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
3.第二册“道路工程”中D2—133~175(即砂砾石底层、卵石底层、碎石底层、毛石底层、炉渣底层、矿渣底层)项目及D2—231~242(即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定额是按不同厚度划分子目,当设计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可
以按比例进行调整。 4.定额费用计算说明
(1)单独承包土石方工程的临时设施费定额规定按单位工程(人工费+机械费)×1.80%计算,其他措施项目费按河岸治理工程
费用标准计算。
(2)河岸治理工程包括河床清除淤泥、河岸砌挡墙、截污沟等项目,其费用按河岸治理工程费用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