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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7:00: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复旦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稿)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生总结所学法学专业知识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法学理论素养、法学学术表达能力、学院教学水平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管理,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论文目的

(一)培养学生运用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分析法律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和学术表达能力; (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三)提高学生调查研究、法律实践、文献分析、法律思维和学术表达等综合技能。

第二条 毕业论文安排

(一) 毕业论文安排在第八学期集中进行,时间不得少于12周; (二) 第七学期结束前两周,学院本科教学办公室组织确定毕业论文的选

题指南和指导教师;

(三) 第八学期的第一周内,学生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填写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经由指导教师审核、填写意见、并签名后的开题报告,汇总至本科教学办公室;

(四) 第八学期第七至八周中期检查阶段,要求在认真检查的同时作好记

录,并保存好,指导教师与学生交流记录一定要保存好;

(五) 第八学期第十四周,学生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撰写,交指导教师评

阅;

(六) 第八学期第十五至十六周,本科教学办公室组织若干答辩委员会主

持论文答辩工作。 第三条 毕业论文选题

(一)学院每年制定并公布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选题指南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2) 写作的理论、方法和实践支持的难度适中; 3) 使学生能够全面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技能; 4) 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高等教育的法学教学要求; 5) 工作量适当,要求达到12周全日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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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毕业论文选题指南确定程序:学院教师提出选题方向,学院本科生教学办公室负责整合并制定选题指南。

(三)第七学期结束前两周,公布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便于学生进行选择。学生在选题指南内具体确定论文题目。

(三)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本科生教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四条 指导教师

(一) 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且具有

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承担。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

(二) 个别学生确有特长或其毕业论文选题确需跨院系、院校指导的,由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 (三) 毕业论文大致可划分为:文献资料准备及开题报告,论文撰写、成

果总结与答辩等阶段,指导教师应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每次指导过程应记录到“毕业论文检查情况记录”中。 (四)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态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

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具体的指导任务有:介绍参考文献或学术规范;指导学生制订开题报告、论文大纲与写作思路;检查学生写作进度,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审阅论文并给出初评成绩;参与组织答辩。

(五) 学院将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

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将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毕业生

(一)在毕业论文过程中,学生应该根据选题指南撰写开题报告;查阅文献资料和遵循学术规范;制订写作计划和确定写作思路,并送指导教师审核;按计划认真开展有关法律实践,收集文献资料,形成研究成果;在实践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题成果力求观点方法正确、内容新颖充实、材料详实可靠、表述准确流畅、结构合理,并有一定的创新或突破;精心准备,准时参加答辩,虚心接受指导老师的意见和建议。

毕业论文一式三份,其中学院存档一份,指导教师留存一份、毕业生本人留存一份。

(二)毕业生论文写作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规范,严格禁止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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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答辩委员会

(一) 答辩前成立由三名教师组成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院

指定的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担任。 (二) 答辩委员会负责评定学生答辩成绩,答辩成绩为毕业论文的最终成

绩。

(三) 答辩工作结束后,各答辩委员负责推荐一篇毕业论文,由本科教学

办公室递交学校教务处申报“复旦本科生优秀论文”。 第七条 答辩资格审查

(一) 答辩前一周,学生应将整理装订成册的毕业论文交指导教师审阅。

指导教师审阅后写出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后交答辩委员会,方可进行答辩。

(二) 属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1) 未达到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者; 2) 未完成毕业论文教学规定最低要求者;

3) 成果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

14) 缺席时间累计达3总工作日者; 5) 不尊重学术规范者。

(三) 答辩前5天本科教学办公室向毕业生公布答辩名单、顺序、时间地

点以及基本要求。 第八条 记分制与评分标准

(一)取消论文答辩资格者或论文答辩不合格者,成绩计F。

(二)论文答辩通过者,按照指导教师评分、答辩评分和成果评分,由答辩委员会综合评定最终毕业论文成绩,成绩按本科课程成绩十等制记载,其中成绩A和A – 的比例不得超过30%。

(三)未参加答辩的学生,其成绩不能给A类。 第九条 其他

(一) 学院本科教学办公室不定期检查毕业论文的有关工作,并在毕业论

文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和完成毕业论文归档工作。

(二) 毕业论文经费,由学院从教学经费列支,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三)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其他方面,仍应严格按照《复旦大学关于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规定》要求执行。 (四) 毕业论文的具体格式按照附件操作。 (五)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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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一、论文内容要求

本科生毕业论文应用汉语撰写,论文字数一般为1万左右,毕业论文内容要求完整、准确,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文字简练,说明透彻,推理严谨,立论正确;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和法定的计量单位。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的要求。如果文中使用新的专业术语、法律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国外新的专业术语、缩略语、必须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论文的页码面从“绪论”数起(包括目录、中文摘要、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

论文内容一般应由六个主要部分组成,依次为:⒈封面(包括扉页),2. 目录,3. 中文摘要(含关键词),4.论文正文,5. 引文注释,6.参考文献。

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⒈ 封面(包括扉页)

采用学校教务处下发的统一封面,封页上填写论文题目、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论文完成日期等内容。

2.目录

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题应该简明扼要。目录页中每行均由标题名称和页码组成,包括绪论(或前言),主要内容的篇、章、节、目及其标题。

3.中文摘要(包括关键词)

中文摘要应该将学位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简短明了地陈述出来,它包含论文中基本信息,体现科研工作的核心思想,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300字。关键词是论文的核心概念,一般三对关键词。

4.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是主体,是毕业论文的核心部分。

由于毕业论文涉及的法学二级学科有一定的差异,对正文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力求符合法学表达规范,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5.注释

注释是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毕业生必须注明重要观点、文献资料的出处。注释一律用每页连续脚注。

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中引用的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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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可以列在正文的末尾。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0篇(部)学术作品。

7.指导教师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指导教师对论文给出评阅意见和初评成绩并须指导教师签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决议书须经全体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附于论文中。

二、论文撰写规范(可参照样张)

封面上的内容原则上按统一格式和要求打印,必须正确无误。 1.本科毕业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300字左右。 论文题目用宋体,字号为三号,加黑,居中。

论文题目下空一行左对齐空两格撰写内容摘要(小四,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1磅)。

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小四,宋体),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关键词数量为3~5对,每一对关键词之间用空两格分开。

2.“目录”两字(三号宋体,加黑),下空两行为章、节、目及其开始页码。章、节、目应以一、(一)、1.等数字序列依次标出。

3. 论文正文中的标题以小四,宋体,加黑。其余采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固定值21磅。

4.注释:采用每页重新编号的脚注方式。 注释格式示例如下: 中文著作示例

杜涛:《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译著示例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55页。

外文著作示例

John King Fairbank, China: A New Histor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6.

中文期刊论文示例

苏铭:“中国法治的方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33页。 外文期刊论文示例

Reese, Depecage, A Common Phenomenon in Choice of Law, Colum. Law Review ,No. 73, 1973, pp.58-75.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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