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2:11: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

政策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0]121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21号 2010年5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市内医保异地就 1 / 2

医联网结算系统,方便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诊购药。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

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等,都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可以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二、统一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没有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地区,应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参保人员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由个人缴纳。

3.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5元。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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