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_号——验资》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41: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指南

(16)对被审验单位与关联方往来款项进行审验的工作底稿。 2.变更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的要求执行;

(2)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注册资本的,可选用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和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同时,还应当编制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

(3)前期的验资报告;

(4)前期的非货币出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有关资料。 (四)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

1.设立验资备查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书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 (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准予开业的营业执照; (10)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会议纪要; (11)新设合并的公告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2)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3)其他备查资料。

2.变更验资业务备查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或分立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3)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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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决议;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8)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9)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10)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11)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

(12)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和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3)其他备查资料。 第四章 验资报告

本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范验资报告要素,以及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形。

一、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验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二、验资报告要素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说明段;附件;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就验资报告九个要素的内容及编制要求作了规定。 (一)标题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对拟设立的公司,收件人通常是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并加“(筹)”。 (三)范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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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审验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截至特定日期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

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审验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通常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等。

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为例,范围段通常表述为:“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四)意见段

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1.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内容。对于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约定的出资时间,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全体出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情况,包括实收注册资本金额(实收资本),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

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为例,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通常表述为:“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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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次出资首次验资为例,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通常表述为:“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本次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年×月×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2.注册会计师对变更验资发表审验意见的特殊考虑。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这里主要是考虑公司在经营中,其原始资本与现有资产无法一一对应,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前期已收到的资本无法辨认,也不能对前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意见。但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如果在审验中发现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发现被审验单位以前收到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实或有明显抽逃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说明。

3.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内容。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应当说明原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增资或减资的依据,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约定的增资或减资的时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包括实际收到或实际减少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各种出资方式的增资金额或减资方式的减资金额。

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为例,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通常表述为:“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实收资本为××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元,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之前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知识产权出资××元。”

(五)说明段

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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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1.关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2.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2)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3)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4)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5)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6)其他事项。 (六)附件

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1.附件中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是验资报告的组成部分,反映了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结果,而在验资过程中获取的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作为被审验单位的一种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的重要证据之一。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后者是审验证据。

2.设立验资的验资事项说明主要包括:

(1)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组建及审批情况(需要批准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等。

(2)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说明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各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果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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