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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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9.25 【实施日期】1998.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修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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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人选,决定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四)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五)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决定任免和任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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