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2:11: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基督教存在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这段以公元计时的岁月里,基督教无论是在文化、思想、还是在生活上都无时无刻,无处不在的影响着西方人。而以中世纪为最甚,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为灰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它将意识形态性的其他一切诸如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的科目”。相信在众多的影响中对法律的影响应该是最为深刻的,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是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和变革的动力。

究竟该如何看待基督教?其实基督教也只是属于宗教的一种,但其对于西方2000多年历史的影响却使它被赋予更多神话的色彩。但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之所以产生与发展已不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是由于在当时极其低下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面对变化万千的自然界中种种不可抗拒的破坏力量,人们感到无法理解,感到自己的软弱渺小处于底层的广大群众找不到摆脱苦难现实道路,只得以宗教的形式来解脱自己。也因为人们对它的信仰而产生了宗教规范体系,它与道德规范体系及法的规范体系构成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

宗教之语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结构性和理性的一面彼此形成挑战。然而,它们又相互渗透。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当代社会科学用“世俗”和“理性”一类词语来概括现代法律的特征。所谓法律的世俗主义,是与对神法或为神圣信念所唤醒的自然法之信仰的衰落联系在一起的。

西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从英国的《权利法案》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再到美国的《独立宣言》都无不讲述着民族的奋斗目标----法律的宗旨。西方法律传统曾以上帝为支柱,以神的意志为其神圣性的依据。尽管现今世界这种普遍的信仰业已消散,法律也仅仅成为有案例和规章提前欧文构成的一种技术组合,不在寄托于神的意旨。

耶稣基督有言:“不可按外貌断定是非,总要按公平断定是非。”(《约翰福音》)法律毫无疑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因此它具有不言而喻的公平性,这也是法律与宗教不可言喻的切合点。在《创世之光》(摩西著)一书中说道:“是因为他内心犯罪的感觉叫他感到羞愧、害怕、无地自容。所有的罪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毛病---在违背上帝之后又躲避上帝。”“原罪的后果就是如此:罪恶因为亚当一人进入世界,并世代相传,人就会因为罪的工价而最终在肉体上死亡”。西方人始终信仰上帝,他们相信亚当、夏娃是上帝制造出来的第一批人类,从此也就有了这世间的这一种类,因此他们始终坚信“人性本恶”,而人类呆在世间的是使命就是赎罪。随着基督教的发展,越来越多信奉它的人甘愿成为它的奴隶,接受他教诲,但是又因为人本身的欲望的无穷尽,导致了许多的罪恶存在于人间,于是在基督教的教义里边就衍生出了一些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从而演变成为教会法在逐步变成今天的世俗法。

正如他们即使知道上帝并不存在但是仍旧信仰着他一样。尽管今天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已日渐减少,但是对于以习惯法与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基督教过去的影响将会一直延续直到法律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