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3 11:19: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食药监妆罚〔2018〕19号

当事人:惠州市肌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联溪村公黄背地段肌缘工业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1300719204952L 法定代表人:张林锋 性别:男 职务:法人 邮编:516006 违法事实:

在2018年广东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中,发现标识你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舍雅阁水盈轻透防晒霜(肌缘防晒霜),批号S/N 014110”,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产品批件、产品标签未标识:水杨酸乙基己酯,本次检出水杨酸乙基己酯)。

经查,你公司2017年12月4日生产上述批次产品9812瓶,全部销售给广州****公司,每瓶销售价格**元。接到我局送达不合格报告后,你公司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全部销售完,上述产品无法召回。经统计,涉案货值金额31202.16元,违法所得31202.16元。你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出示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美舍雅阁水盈轻透防晒霜(肌缘防晒霜)”产品批件、产品标签未标识:水杨酸乙基己酯,但实际检出含有水杨酸乙基己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

1

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证据提取单2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3、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检验记录复印件各1份;4、产品召回记录;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6、委托书和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7、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证书编号:01041800020964。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进行处罚。你公司立即对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符合《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2017年版)》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及时中止违法行并积极采取措施以消除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可适用“从轻”处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食药监妆罚告〔2018〕19号,《听证告知书》(惠市)食药监妆听告〔2018〕19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申请听证。2019年1月24日,我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惠州市食品药

2

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2017年版)》第十四条第(五)(六)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202.16元;2、并处以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51202.1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2月18日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